現在租房是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遇到租房的問題,特別是對于剛出社會的人來說,租房一直都是大家不可避免的,下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就來和大家聊一聊,房屋租賃中會出現的法律問題。
一、出租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企業行為問題作出分析如下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管理繼續發展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風險損失。承租人使用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方面可以得到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承租人使用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之間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么不同情況下進行轉租合同有對抗法律效力或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經其同意轉租為由,請求確認承租人與轉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為由,要求終止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分租承租人就分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向分租承租人索賠的,人民法院應當維持原判,但分租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分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除外
第十六條:“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其承租的房屋部分轉租他人的,出租人要求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房屋,但是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房屋租賃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經其同意未同意轉租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承租人與分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的,中華民國人民法院合同法不予支持。
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為由,要求終止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分租承租人就分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向分租承租人索賠的,人民法院應當維持原判,但分租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分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除外
第十七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房屋,但是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三、超期轉租和轉租合同是否取消?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城鎮居民房屋租賃公司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價值租賃期限的,人民通過法院工作應當如何認定超過一個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公司房屋,出租人解除對于房屋建筑租賃合同時,要求以及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根據應收租金管理部分的利益的,人民需要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出租與轉租均存在問題眾多的法律制度規定,可見立法者對“房”的重視發展程度以及對社會民生的關注。租房時,多學點法律關系可以進行更好的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上海房產糾紛律師進行咨詢,畢竟現在租房一直都是大家需要去重視的,提前了解清楚準沒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