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房產公證律師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賣方違約不賣,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通常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賣方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1、買家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家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有了法律依據,接下來最重要的是要有證據支持,故而買家針對賣家堅決不賣房了的違約情況,必須收集、固定證據。一但賣家做出違約的意思表示,買家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意見,指導證據收集,以備后期談判協商或訴訟維權。
2、購房款20%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一般購房合同條款都顯示:雙倍返還定金或20%房款。按照房價暴漲40%-50%的標準,賣家即使承擔了20%的違約金,也不足以彌補買家在此置業需要支出的購房成本,也就是說,不足以彌補買家的損失。此時,買家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買家認為買家及時支付購房款20%的違約金仍然不足于彌補己方損失,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金額。但此時買家需要舉證證明損失額度,具備了充分的證據,法官才有支持調高違約賠償的依據。
簡單來說,用于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或接受遺贈的。公證費收取標準如下:收益金額為20萬元以下的按大約1.2%收取; 20萬元以上到50萬元的則按小于等于1%收取;金額超過50萬元但不滿500萬元則小于等于0.8%;50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的則按照不超過0.5%的比例收費;金額為大于1000萬元的按不超過10分之1來收取。有時候按照住房面積40元每平方米來計算,若是商品房則按照房價的百分之二收取。
由上可知,一般公證房產需要多少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購買、贈與或遺囑的公證房產收費也不一樣,而且各地的收費標準也不同一,當我們覺得公證機關收費不合常理時,可以上網查詢或向專業的律師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辦理房屋買賣公證需要的材料
(一)、賣方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 用地批準證書;
3. 城市規劃許可證;
4. 用地規劃許可證;
5. 立項批復;
6. 土地使用權公證合同;
7. 公司章程;
8. 工程開工許可證;
9.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10. 售樓書、管理公約;
11. 關于售房的董事會決議;
12.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14. 合同印章、簽約人的簽字樣本。
(二)、買方按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臺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境內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 境內的法人:
(1)營業執照;
(2)如是國營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證明;如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提供職代會的決議;如是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3. 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國家簽發的有效護照,如是華僑應提供永久居留證。
4. 境外的法人:
(1)企業注冊登記證或公司注冊證;
(2)董事會決議(包括授權委托、同意購房的內容);
(3)董事會主席身份證明、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除境內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證外,其它均需辦理公證,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證明材料應由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護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外交認證方為有效。
5. 港、澳、臺的自然人和法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章。
(3)臺灣的自然人:回鄉證、臺胞證。
(4)臺灣的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以上證明材料均應在臺灣法院辦理公證,并經海基會寄送副本。
(5)澳門的自然人:身份證明。
(6)澳門的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通過司法部委托的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澳門工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出具證明文書。
三、公證機關可提供以下服務:
1. 法律咨詢。
2. 草擬、修改合同文本。
3. 參加談判。
4. 調節糾紛。
5. 出具公證書。
6. 與房地產買賣合同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