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接過很多關于租房糾紛的法律咨詢,發現多數情況是因為大家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導致。所以今天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結合咨詢的高頻問題,整理了三個租房必須注意的法律事項,并用比較簡單的語言講述出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普通租賃權?
(1)共同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人民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以一人名義租賃私房的,承租人死亡,住戶共同居民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批準。
?。?)共同發展經營人的共同進行租賃權。
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承租人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體合伙經營活動為目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其合伙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權要求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
【提示】
共同租賃權限于共同居民、個體工商合作者或者個體合伙的其他合伙人。
二、什么是“免租業務”?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可以繼承發展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教育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租賃期間租賃建筑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除非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ㄒ唬┓课菰诔鲎馇耙言O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出售不破壞租約”是指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間業權發生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原租賃合同和新承租人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要求建筑物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然而,“不違反租約的買賣”受到約定和法律的限制: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出售租金不得中斷”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限制;
事前抵押權限制: 由房屋租賃前已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變更,“出售不破壞租賃”受到限制;
事先沒收房屋的限制: 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出租前,“買賣不得違反租約”,受到限制。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企業事先進行抵押權、事前管理查封和當事人可以約定的限制。
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什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人和抵押權人同意折價或者變賣出租房屋償還債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承租人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請求。
根據分析上述法律規定,承租人的優先選擇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通過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長期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經濟條件下優先考慮購買的權利。
【提示】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有義務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合理使用期限”沒有一個明確相關規定。目前我們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公司租賃企業房屋,應當在進行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時間通知”已作廢。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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