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賢離婚律師 新婚姻法下分居6個月并不會怎么樣,只有在分居長達2年后,雙方經調解無效后才會準予離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在進行判決準予離婚。
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偶爾出軌行為,不是與他人同居,因此,經出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般不支持判決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妻子明確表示不愿生育丈夫能起訴離婚嗎
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既保障了男性的生育權,但是婦女也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的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主要是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離婚請求則不會被法院支持。
二、法律規定 上海奉賢離婚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夫妻之間關于生育權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該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妻子明確表示不愿生育,丈夫又覺得這段婚姻關系無法維持下去,可以先跟妻子溝通協議離婚,對方不肯的時候再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