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職務占有公共財物的權力 奉賢區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
時間:2021-04-01 13:52 點擊: 關鍵詞:我有一棵樹被人偷偷把樹
奉賢區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基于職務占有公共財物的權力(便利)或者支配基于職務占有公共財物的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權力。不是利用這兩種權力的行為,即使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可能成立貪污罪的正犯。因此,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公共財物并不是一種簡單的相加關系,而是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只有當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職務占有了公共財物,或者對基于職務占有公共財物的人員處于領導、指示地位,能夠支配該人員的職務行為,因而對公共財物享有支配權,進而利用了這種職務上的便利的,才能認定為貪污罪。否則,只能認定為盜竊、詐騙等罪。
例如,2009年,在“溫榆河大道道路工程”拆遷征地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東窯村村委會主任、協助鄉政府從事宅基地確認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其子王超、其弟王瑞忠違規出具宅基地確認單,騙取拆遷騰退補償款共計210萬元。檢察院對王某某以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指出:東窯村出具宅基地確認單只是認定宅基地的基礎環節而非最終決定環節,僅憑宅基地確認單不能必然地認定為宅基地,是否屬于宅基地最終要由鄉政府予以審核確認。王某某為王瑞忠、王超違規出具宅基地確認單的行為,雖然利用了其作為村委會主任協助鄉政府從事拆遷宅基地確認工作的便利,但是該行為對獲得拆遷補償不起決定性作用,其出具的宅基地確認單尚需鄉政府把關,奉賢區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 王某某并不具有拆遷補償款的審核批準權力或者決定權力。因此王某某的該行為屬于騙取拆遷補償款,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貪污罪。
本文贊成法院的判決。“東窯村出具宅基地確認單只是認定宅基地的基礎環節而非最終決定環節”這一事實,意味著王某某并沒有主管、管理鄉政府的公款,亦即,王某某既沒有基于職務占有(管理)補償款,也并不對基于職務占有(管理)補償款的人員的職務行為享有支配權。既然如此,就不能認定王某某的職務行為符合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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