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觀點認為,管圣儀雖然客觀上實施了偷盜他人財產的行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究其原因,關圣益盜用財產,其主觀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僅僅是非法的手段,應采取批評教育等非刑事處罰措施,而不應追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關圣儀以非法手段竊取他人的財產權,構成盜竊。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即非法占有不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而且包括手段的非法性。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意圖,仍可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就是縱容這種非法行為。當然,在個別情況下,這種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其目的的正當性而大大減少,這種危害可被視為對犯罪情節的一個重大的輕微損害,而不被視為犯罪。
如果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而盜竊,在盜竊完成后,債務人及時被告知盜竊,并宣布只要債務人還錢,被盜財產將被歸還。在這種情況下,占有的非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被“漂白”了,因為實現債權目的的正當性和債權隨后實現的后續行為具有彌補先前非法手段的功能,所以這種情況不能視為犯罪。
但在這種情況下,關圣義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但他卻采用了竊取財產的秘密手段,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關生義被盜財產的價值明顯高于其索賠額,他沒有采取通知債務人、起訴人民法院保全被盜財產等落實索賠的行動,其占有的違法性明顯,法院認為由于未能追討債務,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恰當的。
值得討論的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有時可能會認錯犯罪對象,導致預期的危害對象與實際的危害對象不一致,對案件處理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案中,債權人關將第三人謝某某的財產誤認為債務人蘇偉的財產而竊取,屬于犯罪對象的錯誤。
但無論是債務人的財產還是第三人的財產,體現的都是同一法益性質,是同一構成要件內的認知錯誤,對犯罪行為性質沒有實質性影響。因此,即使關對犯罪對象沒有錯誤的認識,并確實竊取了債務人蘇偉的財物,也不影響其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對犯罪對象的錯誤認識是犯罪動機產生后的問題,所以犯罪動機對量刑的影響仍然成立,即關雖然實際上盜竊了第三人的財物,但考慮到關盜竊的犯罪動機,其主觀惡性較小,量刑時應當從寬處理。
刑事審判中民事法律糾紛的基礎教育事實問題嚴重影響到量刑的,有必要進行審查確認。犯罪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動因或思想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同時也涉及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有過錯的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量刑情節。
在刑事審判中,要盡可能查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并在量刑時加以充分考慮。本案中,被告關生一及其辯護人提出,關生一因蘇偉拖欠貨款而秘密帶走被誤認為是蘇偉的財產,其主觀惡性程度較低,犯罪較輕。在本案中,應當查明被告方的事實,客觀、準確地判決被告。
蘇偉是否欠被告人關圣義錢財是查明關圣義犯罪動機的基本事實。關生義與蘇維的關系屬于民事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則進行審理。在正常情況下,對于這類民事糾紛,管圣義應當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與蘇偉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責令蘇偉償還債務,履行償債義務。
然而,在沒有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刑事法院是否能夠審查民事糾紛并找出相關事實,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目前法院內部分庭之間的分工,刑事審判一般不能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以外的民事糾紛。然而,當民事糾紛的基本事實嚴重影響量刑時,有必要盡可能多地查明。
上海法律咨詢網發現,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沒有對關圣儀辯護的犯罪動機進行審查,法院認定并確認了澤松公司在支付業務款項前欠關圣儀7000多元,為準確量刑提供了事實依據。在庭審過程中,關生毅在法庭上辯稱,他從蘇偉那里得知蘇偉計劃重新裝修13號院,蘇偉住在該物業中,認為該物業屬于蘇偉。其盜竊是由于蘇偉為實現債權而墊付的營業資金發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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