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具體參考以下兩種模式: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使用“特定關聯人”一詞;另一種模式使用“密切聯系人”一詞,指刑法修正案(7)“影響賄賂犯罪”。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否定的觀點認為,目前我國證券和期貨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法治觀念、法制觀念和制度觀念都不健全。如果把關系密切的人納入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的范圍,可能會造成打擊范圍過大,在實際層面操作不容易,可能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采用了前一種觀點。
其具體原因是:一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從事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需要加大政策力度。第二,關系密切的人可以從了解內幕信息的人那里獲得內幕信息,他們與近親屬有著同樣的便利。此外,由于他們的身份更加保密,因此有更多的空間逃避法律。
因此,有必要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第三,在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的范圍上,行政法與刑法沒有本質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五條規定:為加強執行判決的銜接,可以參照有關兒童和其他關系密切人的規定。
第四,在身份關系方面,刑法第381條規定的與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有密切聯系的人進行內幕交易和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聯系的人使用影響的行為。在使用影響力方面有某種相似之處,援引《刑法》第388條的規定之一作為技術標準并不恰當。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
綜合分析來看,《內幕信息交易進行司法人員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實際上我們只是引用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中“關系發展密切相關的人”這一問題表述,遺憾的是,該條中“關系管理密切關注的人”具體是何含義,至今也尚未有定論。
而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11條提到的:“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一些其他學生共同經濟利益之間關系不同的人。”“特定關系人”與“關系更加密切的人”概念設計是否一致?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這部司法進行解釋出臺于2007年,晚于《刑法修正案(七)》出臺的時間(2009年),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才首次增加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其次,“特定關系人”是在司法解釋中認定與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需要共同受賄時出現的法律相關概念,其意指具有一些特定社會身份及類身份之間關系或具有發展共同經濟利益不同的人。
“關系更加密切關注的人”既包括“特定關系人”,也包括企業其他與國家教育工作服務人員沒有關系問題密切聯系的人,即“關系有著密切的人”概念設計范圍要大于“特定關系人”。行為人自己是否為“關系存在密切的人”,關鍵看他們對于是否應該屬于“利益共同體”,是否能夠具有“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關系。
上海法律咨詢網覺得,包括我們國家安全工作技術人員的近親屬、關系非常密切的姻親、情婦(夫)、身邊青年工作專業人員(秘書、司機)等,還包括依附或緊密圍繞在國家建設工作分析人員利用身邊的其他會計人員,例如保姆、發小、戰友、老同學、老板等小團體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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