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如何判斷內幕交易罪行中的“關系密切人”,有學者認為,關系密切的人關注的是代理人與內幕交易者之間的人際關系,并強調代理人與內幕交易者之間的人際關系超越一般水平,達到密切接觸、粘連、影響的程度。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這種親密關系可以是友好關系,也可以是客觀中立的利益、利益關系,還可以是控制、強制、制約非基于權威的關系。因此,鑒于內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釋采用了親密關系的概念,應明確界定內幕交易罪的本質是與內幕交易者有密切關系的人。
至于內幕人士之間的親密關系的具體范圍,應根據人際關系的不同方面:
(1)親屬層面的人際關系,主要是指與內幕人士關系密切的近親以外的親屬;
(2)利益層面的人際關系,主要是指與內幕人士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士;
(3)情緒層面的人際關系,主要是指與內幕人士有情感依戀的情婦(丈夫)或其他人士;
(4)社會層面的人際關系,主要是指同鄉、同事(包括現任及前任同事及下屬)、同學、戰友、朋友、生意伙伴、定期工作往來等。
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筆者仍然認為區分“親密關系的人”并不重要。因為判斷“親密關系人”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觀察該人與法律知情人之間的密切關系,另一個因素是觀察兩者之間關系的深度。在前者的情況下,下文將描述的“積極聯絡”類型的人也自然適合;在后者的情況下,如果利害關系足夠深,雙方之間通常不缺乏異常密切的聯絡。無論如何,都有選擇,從這個角度來看,很難找到犯罪的原因。
對于學生積極進行聯絡型人員工作是否能被認定為非法知情人。一種重要觀點可以認為,這類企業人員管理不能認定為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服務人員。理由是,這類研究人員既不是內幕信息系統人員的近親屬,也不是沒有其他社會關系發展密切相關的人。
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并不存在必然與內幕信息安全有關,僅憑其交易活動行為發生異常,不能及時排除一些其他各種可能性,如果我們一概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會導致打擊面不當擴大。另一種觀點分析認為,這類公司人員應認定為非法方式獲取內幕信息工程人員。
理由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能夠主動泄露內幕信息,行為人從知情人員那里獲悉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模式比較教育常態的行為。如果對這類專業人員的行為不予刑法規制,那么勢必會出現提供大量知情人員應該主動泄露內幕信息網絡或者讓第三人主動學習與其聯絡、接觸,獲悉內幕信息的現象。
如此便會直接導致中國越來越多的內幕交易環境行為不被刑事追究。并且一旦對獲悉信息科技人員的行為已經確定不予規制,其交易所得就難以認定為違法所得,從而提高主動泄露者的行為在定罪與量刑依據上也會出現很多問題。最終,《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采納了后者的觀點。
根據《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規定,公訴機關只需證明行為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與合法內幕人有接觸。至于兩者之間的接觸是否是獲取內幕信息,行為人獲取內幕信息的途徑是什么,在這個問題上。
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在處理被認定為“主動接觸型”的非法舉報人案件時,應注意證據法的認定。
判斷企業是否屬于自己積極聯絡型非法知情人,可以從以下幾個問題方面研究分析:
1、敏感期的認定企業是否有誤。若是我們能夠進行證明頻繁的聯絡接觸發生于敏感期之外,自然環境也就不屬于該類型非法知情人。鑒于敏感期認定存在問題研究并非本文主要探討教學重點,故暫略不談。
2、能否反證敏感期間的聯系和聯系內容不包括內幕信息。在實踐中,接觸的證據往往是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甚至只是一次旅行記錄。聊天記錄往往缺乏自我辯護的空間,在后兩種情況下,都有辯護的空間。例如,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到,會議的目的是討論工作,比如電話溝通記錄持續時間短,不能充分傳達內部信息等。
3、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異常交易行為是否有合法的理由或合法的信息來源。其實這已經屬于客觀層面的判斷,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所以不作簡要論述。
4、你是否知道這是內部消息。行為人必須清楚地知道他收到的是內部消息。如果他不知道,就不能確定他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這是違背主客體一致原則的。
據上海法律咨詢網所知,該案件免除了四人近3000萬元罰款,成功地防止了內幕交易罪提起刑事訴訟的可能性,避免了監禁的災難。通過積極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制定辯護策略,撰寫詳細的法律意見書,出席聽證會,積極辯護,全面說明本案不屬于內幕交易,最終獲得國家證監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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