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幕交易罪主體責任認定問題上,去參照民行類法律,是很難可以找到一個依據或理論基礎支撐的,但也有觀點我們認為,近親屬的認定企業應當嚴格遵照繼承的相關管理規定,其理由是什么?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在刑法中探索近親屬的合理使用范圍,必須以財產安全關系發展作為一種限制中國標準對近親屬沒有進行研究范圍限定。財產經濟關系質量標準問題不僅需要具有實體法上的規范性,而且與內幕交易活動犯罪分子利用技術內幕信息從資本主義市場資源交易中非法手段獲取更多利潤的行為方式實質就是最為契合。
因為近親與遠親之間的界限是模糊與主觀的,最為重要客觀的判斷能力標準應當是財產關系上的遠近親疏,即財產繼承這種關系。從有關公司財產法定繼承的規定時間來看,除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之外,繼承規定中第一順序、第二順序和代位繼承中具有一定法律繼承權的主體,也應當視為近親屬。
以財產繼承關系為學生核心內容確定近親屬范圍,不僅提高整體涵蓋了三代以內直系血親,而且教師根據親緣組織結構與家庭共同財產歸屬的實際工作情況設計出發,將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以及風險承擔系統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等納入近親屬范圍,更能得到實現內幕交易網絡犯罪數據主體概念界定與內幕交易環境犯罪實質之間的高度契合。
因為近親屬之所以這樣能夠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獲取內幕信息,根本政治原因之一在于其不僅希望能夠提供基于“近”的家屬關系也是影響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身對于內幕信息的保密程度,而且同時能夠在內幕信息所可能就會產生的財產保險利益服務方面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已經形成公共利益共同體。這一思想觀點表面上是從財產利益紐帶的角度尋找科學理論落腳點,實則是起到了將近親屬范圍往外極致拓展的作用。
從《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中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也可以看出,他主張盡可能擴大近親屬的范圍:"由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近親屬具備獲取內幕信息的自然條件,應加強內幕信息的保密性。除強化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外,還應適當設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近親屬的保密義務。因此,《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內幕人士的近親屬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特定身份人士。
在草案初稿中,《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特定身份人士的范圍限定為內幕人士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考慮到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兄弟姐妹、(外國)祖父母、(外國)孫子女及其他近親屬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同等便利。
如果以特定身份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的范圍僅限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那么內幕交易的犯罪分子就會有很大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間。基于這一考慮,《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特定身份人士的范圍擴大到知情人士的所有近親屬。
總而言之,目前有兩種主流觀點。一是刑事訴訟程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近親屬”的范圍限制在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二是將“近親屬”的范圍擴大到最大,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其他近親屬。
但實際上,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區分近親屬的范圍意義不大,因為即使被告人與法律知情人的親屬關系處于兩種主流觀點重疊范圍之外的模糊地帶,也有一種類型的 "近親屬 "來兜底。在最壞的情況下,還有“主動接觸”內幕交易行為,下面將詳細介紹。在這個方向上找犯罪的理由真的很難。
上海法律咨詢網覺得,關于“親密人”的范圍,刑法和《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提到:“非法獲取具有特定身份內幕信息的人的范圍是否應擴大到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的人?” 根據肯定意見,在獲取內幕信息方面,情婦、情婦及其他知情人與知情人的近親屬具有同等便利。應當確立該人員的保密義務,并有條件將其界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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