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上證雖然是從收購人那里可以得知自己收購的內幕信息,但其本人與上市對于公司、收購人都無特殊社會關系,可以說他們完全是無意中獲知該消息。此種“意外的幸運”是否存在應當被允許?中國國家證監會在本案中采取了一個否定的態度。不過此后成為中國作為證監會再未處理過類似研究案例。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但這兩個案件的生效判決或決定都是很久以前作出的,其指導能力一直很弱。至少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并不明確,甚至長期以來有意無意地回避。
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各有其原因。但作為一名后衛,我們應該立足當前形勢,展望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目前,主流觀點對此仍持較為保守的態度,不愿擴大攻擊范圍,引起股市所有人恐慌。那么“中性”行為和人的性質仍然可以是辯護的論據之一。
但應注意的是,這種辯護必須同時排除被告人是法律告密者或法律告密者的近親,以及被告人是上述人士之一的案件,因此,無論是非法取得或無意中聽到的,都不再影響被告人的主體。
行為人可以采取一些非法手段進行獲取內幕交易信息時,對象我們必須是法定知情人嗎?抑或是通過法定知情人和非法知情人?甚至連前兩者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囊括在內?
事實上,這一問題并不存在太大的爭議,因為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行為人客體的限制,也沒有必要從立法目的和法理上對行為人客體進行限制。行為人采取非法手段從掌握內幕信息的人處獲取內幕信息,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不僅是獲取內幕信息的違法行為。主觀上,也存在著強烈而活躍的犯罪惡意,不需要區分從哪里獲取內幕信息。
從辯護方的角度來看,這個論點是站不住腳的。但是,如果對象不是合法的內幕人員,也不是非法的內幕人員,只是其他持有內幕信息的中立人員,那么通過一些客觀的行為或表現,從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知道信息是內幕信息開始,此后,對“非法手段”的認定可能會逐漸瓦解,因為主觀和客觀的認定往往相互結合,相互驗證。
根據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特殊關系可以分為近親屬和密切聯系人兩類。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僅討論主體,但除了主體判斷之外,還應具備其他因素,如“在敏感時期從事或者明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信息,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致使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明顯異常的關聯交易行為”、“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等。綜合判斷后才能得出最終結論。
有一種觀點認為,近親只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這一觀點來源于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問題研討會紀要第五條第二款,其中規定: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與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關系密切的人的活動,基本上與內幕信息一致。”、但首先,該規定屬于行政訴訟領域,畢竟不同于刑事訴訟; 其次,所謂的“座談會紀要”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是屬于法院內部的指導性文件或規范性文件,不能在判決中直接援引。這種觀點現在已經脫離了主流。
有的學生觀點可以認為,近親屬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外,還應當主要包含中國同胞兄弟姐妹。這一理論觀點的理由主要是:雖然我國刑法基本沒有一個關于“近親屬”的規定,但由于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均屬于國家刑事責任法律知識范疇。
對于一些相關信息法律制度概念的界定應保持高度一致性,且刑事訴訟法效力高于其他司法進行解釋,因此,《內幕交易通過司法人員解釋》中的“近親屬”的范圍,宜以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時間為準。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款提到“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關于 "近親屬 "的規定不僅出現在刑事訴訟法中,而且在民法和行政法領域中的含義也略有不同。比如《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近親屬。
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2018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刑事訴訟法基于嚴格程序的現實要求,設定了相對較窄的近親屬范圍,而在民事領域則沒有這樣的要求,近親屬范圍的界定相對寬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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