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1)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比如,司機違反交通規則將行人撞傷,而醫生違反工作規章致使行人殘疾,司機與醫生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2)因數人的違約偶然相瓦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比如,建筑工程合同中,供貨商未及時供應建筑材料,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施工。兩方違約競合致使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如此,承包商、供貨商應對發包商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3)因數人違約并侵權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如甲、乙訂克保管合同,乙未履行注意義務致使丙將保管之物偷走,則乙、丙可能對甲產生不真正連帶責任。(4)因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偶然結合引起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如甲分別委托乙、丙購買某一古董,乙、丙兩人皆未購得,則可能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5)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偶然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比如,一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撫養他人的義務,另人依照合同約定有撫養同一人的義務,若兩人皆未承擔此項義務,則可形成不真正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