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出資設立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當然是實質上的一人公司?然后一定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這是不嚴謹的。
因為上面兩標題的表述,是分別針對有獨特個性的案例,最高法作出的裁決。誰也不能輕易地把一個具有獨特個性的最高法院的案例,擴展、上升為普遍的審判規則。
夫妻二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否是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對一人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分三步走:
首先,根據《國家工商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工商局[1998]第8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也就是說,夫妻二人可以作為2個股東投資設立有限公司,也可以和別人一起投資設立有限公司,并且,如果設立公司時兩人提交了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那么,夫妻二人設立的公司或者和別人一起設立的公司與普通的公司一樣,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只承擔出資的義務。
此時,如果是夫妻公司,也并不能被視為實質上的一人公司。
其次,實務中,登記機關并不會要求設立"夫妻公司"的二人必須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甚至壓根就不知道是夫妻股東),夫妻本人一般也不會提供。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那么,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出資設立公司,則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此時,如果夫妻仍不能補充提供兩人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夫妻公司會被視為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但不一定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是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區別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此時,公司股東自己的財產是否獨立于公司財產,證明責任是倒置的,證明主體是股東,由股東證明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相互分離,證明不了,則會被視為混同,如果涉及對外清償債務,就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何避免夫妻公司被認定為實質上構成一人公司呢?
1、雙方書面約定各自名下登記的股權歸各自所有,并提交工商登記
2、強化公司內部監督,重大決議的處置上,應按公司管理制度協商處理,并有記錄可查
3、最重要的是將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
(1)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聘任獨立的財務工作人員;
(2)建立規范的會計賬簿,保留完整的會計憑證,財務支付記錄明確清晰;
(3)股東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收支分離、不混同,不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股東個人不侵占公司的資金、財產;
(4)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程序正當,價格公允;
(5)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海企業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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