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裁員賠償的計算標準
上海企業法律顧問指出裁員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應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雇主誤以為經濟補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 No.481)規定,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然而,裁員的經濟補償并不限于12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還創造了一種新的補償制度,對高工資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進行了12個月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法律只限制了高收入人群的經濟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即工資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償年限按不超過12年計算。對普通職工來說,只要其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沒有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此外,在實踐中需注意,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有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適用經濟補償時應分段適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計算無封頂限制,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則適用《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
二、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合法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
企業破產重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組的情況。
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
企業轉產或重大技術創新:企業轉產、重大技術創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后仍需裁員的情況。
客觀經濟形勢變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其他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在進行裁員時,應優先考慮以下職工:
長期固定勞動合同職工: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勞動合同的職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
家庭責任較重的職工: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職工。
三、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強迫勞動: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未按約定支付報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拒不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客觀情況變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破產或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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