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股權轉讓的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人往往與受讓人簽訂陰陽合同,即陽合同用于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金額等于股權相應的注冊資本,但陰合同實際交易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金額遠遠大于變更登記的金額。上海企業律師建議股權受讓人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配合轉讓人以陰陽合同的形式逃稅,可能涉及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本文不追淺,上海企業律師分析如下:
在股權轉讓中,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人為納稅人,股權轉讓人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為了不繳納或少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人只能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表面降低股權轉讓收入,或者以合法形式增加股權原值來降低個人所得稅金額。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即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增加股權原值,從而降低個人所得稅。但股東向公司借款或為公司支付的款項不能直接視為股權原值,只有以合法形式計入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才能視為股權原值。
一、股權轉讓方作為股東實繳注冊資本,可以增加股權原值。
1.股東認繳出資不得計入股權原值,只有實繳出資才能作為股權原值。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權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初始投資股權原值是自然人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支付給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出資金額,包括:1。自然人股東在初始投資、增資擴股時,實際投資被投資企業計入實收資本(股本)。4.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2.自然人股東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只繳納印花稅。
自然人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的,不屬于應稅事件,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自然人出資或增資時,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股權轉讓時也計入股權原值。
1.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權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初始投資股權原值是自然人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支付給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出資額,包括:2。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
2.《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在投資入股時按章程、合同、協議約定的實際出資金額,或者購買股權時實際支付給原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款及相關稅費。
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的計稅成本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股東初始投資取得股權的計稅成本,是股東按照章程或者投資合同約定向企業交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包括自然人股東初始投資、增資擴股時實際投資企業計入的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實際出資金額大于約定份額計入的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金額,債權人在債轉股過程中實際交換對價大于實收資本。
三、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貸款可計入實收資本,從而增加股權原值。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8.缺陷投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股東或者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抵銷相應的缺陷投資。
本文是指股東直接向公司借款繳納注冊資本,而不是債轉股的增資形式。
四、股東向公司借款,轉化為債轉股,實際增加股權原值。
1.債轉股將債務轉化為實收資本。
債轉股作為債務重組的式之一,將債務轉化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轉化為資本時,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債務轉化為股本,對于其他企業來說,債務轉化為實收資本。因此,債務人增加了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增加了長期股權投資。
2.債轉股屬于增資。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在中國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五、股東免除或者代為償還公司債務的,可以計入資本公積金。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的通知》(財會2012>19號)6。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償還債務。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上海企業律師答: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接受債務豁免或捐贈,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確認為當期收入;但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償還債務。債務豁免或捐贈的經濟實質表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投資應當包括在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
綜上所述,股東向公司借款或為公司支付的款項不能直接視為股權原值,只能以合法形式計入公司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作為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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