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現代經濟活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然而,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況,使得公司的運行狀況出現某些意想不到的問題,有的公司重視問題的解決,最終使得公司的狀況轉危為安,然而有的公司卻沒有這么好的運氣,最后宣布破產重組甚至不得不解散。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了解呢?下面和上海公司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公司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產生法律或章程劃定的事由而休止營業舉止,開端清算公司財富、了解公司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狀態。除合并、分立解散以外,公司因不能存續的事由導致的解散,均是公司終止過程或程序的一個起點。
最新公司法第181條劃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劃定的業務克日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許股東大會決策解散
(3)因公司分開或許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撤銷業務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從新舊公司法的比較來看,對于公司遣散的規定發生了如下幾個主要變化:
第一,公司遣散的緣故緣由進行了合并。本來的條則是疏散劃定的,現在合并在一個條文內。1-3項是任意解散,4-5項是強制解散。這樣規定能使人一目了然,對公司解散有一個整體概念。
第二,新規定將本來192條劃定的責令封閉一項內容擴大到三項內容,即依法被撤銷業務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對于工商行政治局部分撤銷公司業務執照,原公司法沒有明確是不是便是責令封閉。實踐中涌現扯皮征象,工商行政治局部分吊銷了公司的業務執照,公司是不是要進入清算程序?是誰啟動和負責清算程序? 均不清楚,導致一部分公司不進行清算,債權債務不了了之。有權依法責令關閉的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其他政府部門,但有權吊銷營業執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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