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破產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 人們過去認為破產是災難性的事件,會面臨無法挽回的失敗,不愿意主動申請破產,而國家為了消滅那些“僵尸企業”,會主動說服自己破產。 而現在在市場上,那些沒有參與競爭的人,為了“保護自己不跳”自己主動申請破產,法院甚至拒絕接受。事實上,上海公司法律顧問之言根據《企業破產法》和《破產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申請只有在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受理,法院不予受理。
一、形式要件
在其申請破產為自愿破產的情況下,法院通常考慮其未清償債務的客觀行為和其自愿申請破產的主觀意愿,以確定其申請破產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一般情況下,只需如實報送相關財產狀況報表、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員工安置方案、員工工資及社會保險支出等。 沃爾西支爾格法院經審查認為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破產申請的,一般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并完成補充申請。
二、實質要件
實質審查是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包括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破產原因是否成立兩個方面。
(1)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可以宣告破產的條件,民事主體是否具有破產能力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例如,企業法人依照破產法第二條具有破產能力;企業法人依照破產法第二條具有破產能力,但企業法人和合伙企業除外,個人獨資企業和自然人不具有自行申請破產的能力。
企業或者個人不具備自行申請破產資格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在 Xinwang Foundry 在麗水申請破產的案件中,法院認定新旺鑄造廠是獨資企業企業,不是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企業法》也沒有規定獨資企業企業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因此 Xinwang 鑄造廠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不接受新旺鑄造廠提出的破產清算。
(2)破產原因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資不抵債的,依照本法規定清償。” 它遵循通才立法模式,規定了破產的原因,通常稱為“破產”或“債務積壓”。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強調不遵守法律規定的破產原因,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例如,北京一家公司以破產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經中國法院審查,發現該公司的投資人作出虛假貢獻,破產申請人無法追回該筆款項。因此,法院裁定,如果破產申請人未能追討該公司投資者的不實供款,則法院不能裁定該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全部債務,或該公司明顯無力償債,法院裁定不應受理破產申請人的清盤要求。
被法院駁回的破產申請書是北京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律師編的嗎?更多詳情請咨詢在線法律顧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中止執行失信被執行人的。因此,破產申請也可以解除‘限高令’。
例如,2019年廣東省高院公布的《關于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干問題的解答》確認,在人民法院作出破產清算申請受理裁定前,不需要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消費限制措施;破產申請受理裁定作出后,應當解除限制被執行人消費的措施。主要原因是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限制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高消費已經失去了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而且上海公司法律顧問還表示在實踐中,為了更好地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時需要配合,繼續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費不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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