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明確了公司設立時須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的職權也由公司章程確定,受公司章程的約束。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的擬定是法律顧問團隊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專業律師建議下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保證公司的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在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時提供有效證據以保障公司利益。
二、公司債權債務管理中的風險
公司在經營中必然會產生債權債務,這部分的記錄工作主要由財會部門負責。公司債權債務的有效治理能防止呆賬壞賬的發生,保證流動資金量,以便在公司發生緊急情況時有資金應對,保證資金鏈條的運行順暢。公司一定要確切做好應收款項和已付款項的記錄和保存,尤其要保留對賬單、打款記錄、收貨記錄、退貨記錄、貨物質量瑕疵告知單、出票記錄等相關文件,以防范法律風險。
三、公司合同規范中的風險
公司治理中,無論是對外的經濟往來,還是對內的職工管理,或是股東與公司間的財產往來,都需通過書面合同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能在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終止,以及變更、轉讓、追究違約責任整個過程中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與指導服務,避免敗訴風險。
四、董事會僵局的風險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為5至19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東自行擔任的,這使董事會與股東會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東會出現僵局,董事會也有可能出現僵局。
當董事會僵局出現時,可采取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形式,對沖突的董事會做出調整。在公司的股東為法人的情況下,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會受到一定限制。當然為了防止董事會僵局的出現,預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會僵局的處理方式是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如規定董事長享有兩票表決權。這也充分體現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上海公司律師 股東死亡怎么變更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