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規定,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案由有以下24項,具體為:
上海股權投資律師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記載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決議糾紛(包括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兩種)、公司設立糾紛、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發起人責任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公司合并糾紛、公司分立糾紛、公司減資糾紛、公司增資糾紛、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公司清算、清算責任糾紛、上市公司股權糾紛包括的范圍比較廣,可能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也可能是公司決議糾紛、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糾紛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權糾紛具體還要看糾紛的來源及爭議焦點,再確定是哪一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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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這條規定,似乎是指股東對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時有訴權,但該規定過于籠統。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主要問題有:(1)起訴的條件僅是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是違反章程的規定是否有權起訴;(2)股東在訴訟中應具備何種條件,是否有持股比例的限制;(3)本訴的被告是誰,公司還是股東或董事個人;(4)“違反法律、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并列,是指股東提起訴訟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還是指有權提起訴訟的兩種情形,如果是指前者,當決議的內容、程序均合法而該決議確實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時,該小股東是否有訴權;(5)股東有權申請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如果這種行為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該股東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⑽正是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同一類糾紛,既有公司當被告的,也有董事或代理人或其他股東當被告的多種情況,裁判的結果也很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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