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財產是否必須構成職務侵占罪?深圳企業律師顧問在本文引用的案件中,被告經歷了八年的刑事訴訟過程,最終通過再審獲得了無罪判決,因為公司的付款34萬元。
遲來的正義是正義嗎?也許這個案子會讓我們深刻反思這個問題,但除了嘆息,我們強烈建議企業家從這個案子中學習。我們不僅要妥善處理公司的經營風險,還要盡可能隔離投融資的法律風險。在股權投融資過程中,應及時形成保護自己的書面文件,避免商場合作伙伴最終在刑事案件中相遇。實際持有公司100%股權的股東侵占公司資金,但最終用于公司經營的,不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
1.2005年12月15日,張勝及其妻子郭某注冊設立宏偉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張勝出資80萬元,郭某出資20萬元,張勝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在宏偉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張勝利用自己的職務將公司34.7萬元的付款收回后未入賬。張勝利用這筆錢償還建立宏偉公司所欠的債務。
3.2007年4月5日,張勝代表宏偉公司與關某1。永順公司簽訂了增資擴股合作協議,同意增資擴股后的企業名稱仍為宏偉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后,宏偉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4.2009年7月8日,仙桃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確認關某1和永順為宏偉股東,但由于2010年2月3日被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并發回仙桃法院重審。2011年5月3日,仙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關某1和永順允許撤銷股權確認糾紛案件,即關某1。永順要求確認其為宏偉股東的事實尚未得到法律確認。
5.200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10月15日被捕。
6.仙桃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1。被告張勝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5萬元。2.責令被告張勝退還違法所得3.4萬元。
七、二審中,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認為張勝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仍認為張勝構成職務侵占罪,但由于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8、張生上訴并提出:本案自始至終是一起人為冤案。關宏偉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宏偉公司的財產是夫妻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最后,湖北省高等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張勝無罪。
裁判要點。
宏偉公司的股東只有張勝和郭某夫婦。基于張勝與郭某的特殊關系,張勝在宏偉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利用其職務的便利來控制公司的付款。從形式上看,他的行為侵占了宏偉公司的財產,但張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處置宏偉公司的財產,張勝用于償還成立宏偉公司時借來的欠款,也得到了郭的認可。因此,這種行為本質上并沒有損害宏偉公司的利益。因此,雖然張勝利用收入不支付的手段控制宏偉公司的347000元,證據充分,但張勝的行為并沒有損害宏偉公司的根本利益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張勝的行為不應被視為犯罪。
上海企業律師顧問總結實踐經驗。
1.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張生最終獲得了無罪判決,但由于34萬元的付款尚未入賬,訴訟過程在過去的八年里非常坎坷。據推測,這種情況將成為他生活經歷中不可磨滅的困難。如果一切都能重新開始,張生一定會警告自己要謹慎經營,公司的收入必須入賬,公司和個人財產不能混合,不要給任何人留下控制。
2、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實踐中,可能有許多企業經營者像張生一樣存在重大風險和隱患。張生的不幸之處在于,當存在刑事法律風險時,他們參與了股權競爭的民事案件。此時,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可能會無限擴大。也許正如他所說,本案自始至終都是人為的冤案,我們可以體驗到張生說這句話時的心情,也讓我們想起了許多為了爭奪公司股權而處理的故事,最后兄弟們反目成仇。夫妻反目成仇的故事。除了嘆息,只有建議企業家不僅要妥善處理公司的經營風險,還要盡可能隔離投融資的法律風險。在股權投融資過程中,應及時形成保護自己的書面文件,避免商場合作伙伴最終在刑事案件中相遇。
3.股東侵占公司財產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但是,只要公司有其他股東,即使其他股東的股權份額只有1%,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大股東不得認為,如果他們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他們可以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他們應確保在法律框架內運作,并通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不斷將個人意志轉化為公司意志。
法院判決。
本院審查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鴻威公司是由張勝和其妻茍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張勝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實際經營和管理,股東只有張勝和茍某夫妻二人,雖然關某1與永順公司曾與鴻威公司及張勝之間有來往,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關某1和永順公司系鴻威公司股東。基于張勝與茍某的特殊關系,張勝在鴻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貨款收回后未上賬而予以支配,從形式上看其行為侵占了鴻威公司的財產,但張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鴻威公司的財產進行處置,且張勝將該款用于償還成立鴻威公司時所借的欠款,亦經茍某認可,故此行為本質上并沒有損害鴻威公司的利益。
上海企業律師顧問綜上,本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申訴人張勝采取收入不上賬的手段支配鴻威公司貨款347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張勝的行為沒有損害鴻威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張勝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
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修改)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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