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方:蘇飛樂滿帆。訴稱,起訴方為沈陽市沈河區房屋的業主,應訴方是其樓上的鄰居,2020年10月10日應訴方房屋因地暖試水時暖氣漏水,10月11日下午起訴方得知此事,此次滲水將起訴方剛裝修好的房屋墻壁、地板、衣柜、櫥柜和床都造成了損壞,并且起訴方在9月24日已將此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起訴方于2020年10月15日交房給承租人,但因應訴方房屋滲水導致起訴方無法交房,起訴方不僅退還了租金,而且還需支付違約金,以上房屋維修費用及經濟損失共計16700元,起訴方多次與應訴方交涉要求解決賠償問題,應訴方雖對房屋滲水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卻拒絕賠償損失,為維護起訴方的合法權益,故起訴方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應訴方賠償起訴方維修費用8千元、地板1500元、衣柜1000元、櫥柜1000元、床500元、床墊700元、租房違約金3000元、房屋水泡鑒定不能修繕,影響租房每日100元房租(10月15日至10月21日共計700元)、收拾衛生300元,以上共計16700元。2.要求應訴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應訴方:迪凡石福。辯稱,是我的出租房給起訴方沖的,我是房主我有責任,但起訴方所述與事實不符,主張也過高。鑒定出來的金額我認賠償,但起訴方主張的出租違約金我不認賠。
經審理查明,起訴方蘇飛樂滿帆系位于沈陽市沈河區房屋的業主,應訴方迪凡石福系位于沈陽市沈河區房屋所有人。2020年10月10日應訴方房屋因地暖試水時暖氣漏水,致使起訴方遭受到財產損失。后起訴方與應訴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起訴方起訴來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起訴方申請,本院委托遼寧世信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起訴方因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財產損失價格為5288元,支付鑒定費2000元。庭審中,起訴方變更訴求為8288元,房屋損失按鑒定金額5288元、租房違約3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應訴方陳述、房屋所有權證、照片、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費收據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并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證明2020年10月10日日應訴方房屋漏水造成起訴方財產損失與應訴方疏于管理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訴方迪凡石福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室內用水設施負有安全管理義務,起訴方作為受損房屋使用人,有權要求應訴方對自己所受到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應以評估結果為準。關于起訴方主張應訴方賠償租房違約金3000元的訴訟請求,起訴方雖然提供了租房合同及轉款記錄,但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認為即使該損失存在也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本院對起訴方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應訴方其他訴訟請求;
二、應訴方迪凡石福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起訴方蘇飛樂滿帆龍財產損失費人民幣5288元。上海律師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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