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離婚律師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會考慮的下面幾種因素以判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
1、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系之后,需要履行對雙方忠誠的義務,如果一方出軌的,另一方就可以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并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無過錯的一方,即人民法院應當適當多分割給未出軌的一方,作為賠償,但是也要按照相對公平的原則進行分割。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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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