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律師事務所 遺產繼承法律法規_明確遺產的范圍,在立法過程中,關于遺產的范圍,有不同立法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遺產的含義和范圍
本條第1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繼承權的標的。
一是概括式,即通過概括遺產的特征明確遺產的定義,以抽象方式規定遺產的范圍;
二是列舉式,即通過一一列明的方式寫明哪些財產屬于遺產;
三是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即在概括規定遺產定義的同時列出遺產的范圍。比如我國繼承法第3條。
在立法過程中,就如何規定遺產的范圍,有不同意見。
有的意見提出,概括式規定更能全面地涵蓋遺產范圍,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化,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議詳細列明遺產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財產性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網絡虛擬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和財產性權益。
有的建議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城市公租房、死亡賠償金、冷凍胚胎、債權債務等是否可以繼承。
考慮到在繼承法起草制定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尚未確立,人民群眾擁有的財產有限,私人財產觀念也不強,繼承法列明遺產的范圍在技術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生活中財產的種類豐富多樣,新的財產類型不斷出現,總則編也規定了各種財產權的種類,沒有必要在繼承編重復列明各種財產類型為遺產的范圍。
因此,本條概括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即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理解遺產的范圍需要從三個方面把握:
•第一,遺產首先是財產或財產性權益,非財產性權利(人格權、人身權或相關權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
•第二,遺產必須是合法的財產權,非法的財產權不屬于遺產的范圍;虹口律師事務所
•第三,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非個人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我國有些財產性權益屬于家庭共有,而非屬于個人。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是以戶為單位,不 屬于某個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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