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虹口刑事律師為您介紹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構成要件。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的客體
聚眾擾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發展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文化場所秩序、交通秩序。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場所,對外開放,允許不特定的人自由出入、停留和使用。 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電影院、展覽、運動場、博物館、農村市場等。 所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為保障公共安全、暢通進入和使用公共場所而制定的公共行為規則。
所謂交通秩序,就是指交通在道路交通線上的駕駛員、行人、乘客及道路交通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規則。
二、聚眾擾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觀環境方面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車站、商場、公園、電影院、展覽、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行為, 情節嚴重的,抵制或者阻礙國家公安行政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一)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電影院、展覽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所謂擾亂,是指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和人群的心理不安,表現為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使公共場所秩序的穩定變得混亂,使公共場所秩序的連續性變得不連續。群體性事件,是指在公共場所,某些或者不明確的多數人以各種方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和群眾心理不安的主要因素的組織、策劃和指揮。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制造噪聲、焚燒雜物、占用公共設施、圍攻甚至毆打有關人員、襲擊劇院、展覽、體育場館等可用作暴力手段的破壞手段沒有限制。它也可以用于非暴力的方式,如靜坐,煽動性演講等。
(二)聚眾堵塞交通問題或者破壞交通管理秩序
所謂擁擠交通,是指交通線上大量人群聚集,使車輛和行人無法通過。 所謂交通秩序破壞,是指行為人以人群的形式破壞交通法規規定的正常交通秩序,使車輛和行人無法安全、順利通過的狀態。 無論是為了堵塞交通,還是為了破壞交通秩序,行為者都必須進行暴力或非暴力的封鎖,以集會的形式進行破壞。 行為人不在人群中進行行為,但一人或一定人數(一定人數)通過破壞交通設施、放火、爆炸等方式阻塞交通,擾亂交通秩序,不構成本罪,應當定罪處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抗拒或者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這里的抗拒、阻礙我們國家社會治安風險管理會計工作進行人員可以依法執行職務,必須發生在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發展秩序之時,其行為的必須是在聚眾行為方式發生的公共文化場所、交通運輸線路。所謂國家治安環境管理研究人員,是指負有維持企業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網絡秩序職責的國家政府機關相關工作專業人員,以及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發生后,國家教育主管機關派出的維持、恢復正常的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國家行政機關提高工作分析人員,如治安民警、交通民警等。
(四)情節嚴重
對于情節嚴重的案件,需要從涉及人數、行為動機、行為方式、會眾持續時間、行為發生地點、行為發生時間、行為造成的后果或影響等方面進行調查。
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整理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總的來說,根據刑法第29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需了解更多,歡迎來咨詢虹口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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