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廈門的高歌蘇在網絡上從國外購買了一個槍形鑰匙扣,也可以稱它為掛件飾品,其尺寸大約有4厘米長。而后從2013年開始,高歌蘇委托他人對這個掛件進行了仿制生產,并且公開售賣。2018年7月,高歌蘇在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抓捕,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
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6月6日從律師和當事人家屬處獲悉,備受關注的“4厘米槍形鑰匙扣案”6月4日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3名主犯因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3至4年有期徒刑,12名從犯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主犯李華(化名)當庭表示上訴,許凡(化名)庭后會見律師時表示上訴。李華的辯護律師對一審判決表示遺憾,稱支持當事人上訴。
網上銷售槍形鑰匙扣
男子及其合作生產商被逮捕
李華的妻子陳女士告訴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她和丈夫都是福建人,丈夫1988年出生,大專文化。“高中時期丈夫就喜歡小的手工模型,婚后我們開了家網店,主要銷售3D打印機的零件。”陳女士說,幾年前,丈夫從國外買回一個迷你槍形鑰匙扣,他覺得這個東西除了可以掛在鑰匙上,還能固定在車窗上、辦公室里,當作裝飾物。不久后,丈夫聯系上深圳的一家工廠進行仿制。陳女士說,丈夫銷售的槍形鑰匙扣長約4cm,約為成年人中指一半大小。“這些鑰匙扣都是被網友當作飾品買的,主要用于收藏,售價幾百元不等,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陳女士說,由于仿真程度很高,槍形鑰匙扣具有擊發功能,一些網友買到后,用爆竹里面的火藥填充,擊發自制微型彈丸。“力量不大,幾乎沒有什么危害,遠不如一把刀或者弓箭的危害力大。”
槍形鑰匙扣
陳女士回憶,2015年8月底,福建當地警方曾對此鑰匙扣進行過檢查,沒有說這種產品作為鑰匙扣不能銷售。許凡的妻子哈迪斯告訴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她老公祖籍福建,案發前在深圳工作,是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家是正規經營的企業,已經幾十年了。之前我老公和李華并不認識,李華是在網上看到我們公司的產品才聯系我老公的。”哈迪斯說,他們工廠只生產槍形鑰匙扣,并不生產火藥和彈藥,“生產的鑰匙扣完全就是工藝品,工程師反復確認不可能擊發才接這個業務的,我們對其他人自制子彈完全不知情,也沒見過,我們堅持丈夫無罪。”
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獲悉,2018年4月,遼寧鞍山警方發現遼寧大連一男子在網上購買銷售槍形鑰匙扣,之后將其抓獲。2018年7月31日,李華被鞍山警方抓獲,之后被刑拘、逮捕。2018年9月18日,許凡被鞍山警方抓獲,后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刑拘、逮捕。
2018年7月31日,李華被刑事拘留
槍形鑰匙扣被認定為槍支
15人被控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對李華、許凡、梁勝等15人提起公訴。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華通過互聯網在國外購買袖珍轉輪手槍一支,并于2013年至2018年7月間聯系被告人許凡以該槍支為原型槍大量復制生產。經許凡聯系,由被告人梁勝(化名)的五金加工廠生產五金沖壓件,深圳某金屬制品公司生產擊錘、槍管、鼓輪,惠州某公司生產塑料件。相關配件生產后寄給許凡,許凡再轉發給梁勝,由梁勝工廠負責將全部零配件組裝成成品。組裝完成后,李華通過境外網站及被告人郭某某等多個國內下線代理,將袖珍轉輪手槍出售。
2018年7月31日,李華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日在福建廈門市某地下停車場李華的汽車后備箱內,扣押散裝小左輪手槍若干,盒裝小左輪9套(每套含一支小左輪、9發小左輪子彈),槍支零件若干,未拼裝完成小左輪7支;在李華住處扣押小左輪手槍2把,小左輪子彈一袋。
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華存放在家中及車內的62支鑰匙扣左輪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于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是以火藥為能源的非制式槍支零部件,具備與制式槍支專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認定為槍支零部件。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許凡、梁勝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日在許凡處扣押疑似槍支若干。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中14支系以火藥為動力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于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
三名主犯辯稱系“玩具槍支”
律師作無罪辯護
2020年12月15日至17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李華、許凡、梁勝均辯稱其制造、買賣、郵寄的是玩具槍支,均無罪。
代理律師指出,本案中,檢方指控李華等人制造、買賣的槍形鑰匙扣犯罪,依據是公安部槍口比動能1.8焦/平方厘米的標準。“因該標準比較低,造成我國自2010年前后出現槍案頻發現象。”代理律師強調,涉槍犯罪是最嚴重的犯罪類別之一,量刑極重。“刑法上的槍支僅指火藥軍警制式槍支,不會指用于玩耍收藏的槍支模型。本案槍形鑰匙扣只有幾厘米,不可能被認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法益,正如彈弓、小石頭、筷子、手機這類可致眼部重傷的硬物不可能認定為危及公共安全一樣。因此,該標準與刑法對涉槍犯罪的保護法益和嚴厲懲罰不符。”
代理律師說,本案所謂的自制彈,由鐵絲、銅殼、砸炮藥、小珠子構成。這些材料都是完全合法、可以正常購買的民用產品。“使用砸炮藥制作這種鑰匙扣自制彈最多可以說是不恰當使用煙花爆竹,不可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制造子彈。”
律師稱填裝彈丸需拆開槍形鑰匙扣
李華的另一辯護律師認為,認定李華犯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證據的收集程序違法,應予排除;李華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其所制造的槍支不會造成傷亡,沒有社會危害性,應宣告無罪。
許凡的辯護律師認為,涉案槍支不是槍支,不應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標準認定槍支,許凡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制造的槍形鑰匙扣僅是五金飾品,用于收藏,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結果,許凡無罪,申請法院重新鑒定。
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獲悉,近年來,我國采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非制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相較此前采用的“射擊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應該根據“槍支”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3人被判刑三到四年
12人免予刑事處罰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所制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被告人許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所制造、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后果,亦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被告人梁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郵寄槍支罪,亦系主犯。鑒于其所制造、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后果,也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關于本案的槍形物是否為槍支,鞍山法院認為,本案的鑒定意見是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該鑒定意見證實涉案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于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故對辯護律師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李華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許凡犯非法制造、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梁勝犯非法制造、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某等12人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6月4日,該案一審在鞍山市中院宣判
律師對一審判決表示遺憾
兩名主犯將上訴
代理律師介紹,一審宣判后,李華當庭表示上訴,其他人當庭未發表意見,“據我庭審后了解,很多人亦表示上訴”。
代理律師告訴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一審判決結果證明鞍山市中院注意到了本案的特殊性,他對此心存感激。“但毫無疑問,有罪判決令人遺憾”,所以代理律師支持李華上訴。“一審判決第一被告4年、第二被告3年半、第三被告3年,其余12名均定罪免刑,這已經是律師能爭取到的最好結果,盡管上訴的實際效果已經不大,但我仍希望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特點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辯護律師燕薪認為,該案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合議庭及主審法官在他們的職權范圍內也盡了最大努力,“能保持對司法的審慎......殊為不易。”
李華的妻子陳女士、許凡的妻子哈迪斯告訴上海和平大廈旁律所,因為疫情等原因,她們都沒有參加6月4日的庭審。陳女士說,她還沒收到判決書,是否上訴,她和家人正在考慮中。“我知道丈夫當庭上訴了,但我和家人還沒想好。”陳女士坦承,該案對他們影響非常大,之所以沒有決定是否上訴,費用是一個很大的考量因素,“最終是什么決定,等收到判決書和丈夫商量后再說。”哈迪斯說,宣判當天,她丈夫沒有當庭決定是否上訴,宣判當天下午,會見律師時,她丈夫表示要上訴。“案發后,以我丈夫為法人代表的兩個公司法人代表被迫變更,公司經營直線下降,老人的健康、孩子的成長都受到很大影響,希望二審法院能公平公正作出判決。”
2021年6月4日,這起被稱為“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鞍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有3人因涉嫌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多名被告對此判決不認可,當庭表示將繼續上訴。高歌蘇的妻子稱,這個被警方稱之為槍支的掛件,實際上就是一個槍形鑰匙扣,長度僅4厘米左右,約為中指的一半,它的功能主要是用于收藏,而且此前也從未發生過因其引發的傷人事件。在一般人看來,雖然這東西具備一定的擊發功能,但是由于沒做火藥、彈藥之類的相關配套產品,所以不具備殺傷力。但是遼寧鞍山方面卻認定這就是槍支,而非所謂的玩具。
不過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廈門警方與鞍山警方對這種掛件飾品的定義完全不同。也就是說,廈門的警方未予認定它是槍支,但鞍山的警察和法官全都認定這種東西就是槍支。雖然涉及的是司法問題,但是按照有些網友的理解,實際上在這起案件中,本質上就是一個產品生產與銷售的標準問題。其鑒定工作應由市場監管局以及商務部門來進行認定。如果這些部門認定有問題,說它不屬于收藏用的掛件飾品,那么就嚴禁生產與銷售,若是有人明知違法仍執意生產銷售,就可以依此定罪治罪。
作為高歌蘇的代理律師,代理律師表示:因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這個案子無論從槍標來說,還是從口徑的角度,應該把涉案物品認定為玩具,而不是認定為槍。“如果認定是槍,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槍決,用這個鑰匙扣槍執行。如果打不死,請放被告人回家。”這是網傳在一審開庭時,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經典辯護詞。上海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