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例舉
深圳一名6個月大的女嬰被兩瓶洗發水擊中,被診斷為雙頂骨和枕骨骨折,尚未脫離危險期。
高空拋物不再是一個新詞,多年來,高空拋物造成了無數的悲劇。
早在20年前,重慶高空煙灰缸案就首次引起了社會的強烈討論。2000年5月11日,郝躍在重慶市渝中區學田灣街被一個從高樓上掉下來的3公斤重的煙灰缸嚴重受傷。后來,他被法醫認定為8級殘疾人。2001年8月10日,郝躍一家將可能丟失煙灰缸的學田灣街65號和67號街道的24名居民和開發商告上渝中區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擔33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2001年12月19日,渝中區法院審理認為,除兩名搬遷居民外,上述居民不能排除扔煙灰缸的可能性。根據過錯推定原則,22名居民分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22名被告拒絕上訴。2002年6月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高空墜物面臨著無法依靠的困境。重慶法院的判決不得不創新,22名被告都不相信。因此,盡管案件獲勝,但執行資金直到2018年才實施。
為了解決無法解決的困境,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可以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給予賠償。
然而,侵權責任法仍未能阻止墜物的悲劇。
2014年11月20日,出生44天的女嬰被社區未知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被認定為7級殘疾。事件發生后,女嬰家長起訴社區涉案建筑2樓及以上128戶居民,索賠經濟損失46萬元。
2016年10月,安徽省蕪湖市一名騎自行車的老人在該單元樓下被高空飛下的磚塊砸死,并當場死亡。經過幾個月的調查,肇事者沒有被發現,因此家屬起訴該單元樓二樓及以上的物業公司、開發商和業主。
上海黃埔律師說法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的意見》于2019年10月21日發布。該意見明確規定,高空拋物(墜物)被判處刑罰。是的,集中精力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5.準確確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充分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物情況和后果,正確適用指控,準確裁量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處罰高空拋物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2)勸阻后繼續實施的;(3)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4)在擁擠的地方實施;(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7.準確確定墜物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是的,如果你故意拋棄物品,它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定罪。如果過失導致高空墜物,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但所有法人都認為,這一意見的引入可能是避免高中墜落的良藥。現實再次證明,我們仍然過于樂觀。
高空墜物仍在繼續發生!每一次墜物都意味著兩個家庭都將面臨重大危機,有多少悲劇是由運氣和無知造成的。這樣的悲劇是最遺憾的!
無論是墜物還是拋物,都是犯罪!都是犯罪!都是犯罪!如果文字太輕,希望血淋淋的案例能讓人警惕。上海黃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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