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相關法律知識請看黃浦區律師的整理。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進行解釋及司法解釋性研究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玩忽職守、侵害權利案件登記標準的規定》(摘錄)(銀監審字〔2006〕2號,2006年7月26日)
一、瀆職犯罪案件
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第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不移交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備案:
1.移交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的;
2.未移送三人以上刑事案件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拒不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肆犯法嫌疑人,以致犯法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法律部分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瞞哄、消滅證據,捏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一個罪案稱號后所說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孕本數;無關犯法數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規定中的“秉公作弊”,是指國度構造事情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公安部對于襲擊拐賣主婦兒童犯法合用法令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節錄)(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號印發)
三、對于不拯救或許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瀆職犯罪
對被拐賣的主婦、兒童負有拯救職責的國度構造事情職員不執行拯救職責,或許袒護、縱容甚至支持買賣婦女、兒童,為買賣婦女、兒童人員通風報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解救工作的,要依法處理:
行政法律職員徇私情、私利,捏造資料,瞞哄情形,弄虛作假,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移送人民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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