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生產劣藥和銷售劣藥的行為,其實在我國是不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治安處罰。但如果此時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則就有可能認定為犯罪,即生產、銷售劣藥罪。那么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和黃浦區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藥政治局軌制和國民的康健權。《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規定,藥品必須吻合國度藥品規范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規范,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分同意,藥品生產單元不得生產,提供部分不得收買、銷售,醫療單元不得應用。同時,還明確規定,“阻止生產、銷售劣藥”,“生產、銷售劣藥的,充公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本罪的犯法工具,只限于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49條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度藥品規范的,為劣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許變動有效期的;(2)不說明或許變動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間接打仗藥品的包裝資料和容器未經同意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康健造成緊張傷害的行動。本罪的行動體式格局包括:其一,生產劣藥行動;其二、銷售劣藥行動;其三、生產、銷售劣藥行動。實行了上述任何一種行動,并達到法定實害請求的,即成立相應的生產劣藥罪、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此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懲罰上應該從重。 構本錢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的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1)造成職員重傷、輕傷或者死亡的;(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普通主體,即達到刑事義務歲數、擁有刑事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構本錢罪。依據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元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元犯本罪的,實施兩日制,即對單元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本條規定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是違背國度藥政治局規定,會對人體康健造成緊張傷害的,而有意生產、銷售劣藥。假如行為人因為違章生產藥品,或許事情責任心不強,馬馬虎虎,生產出不合格產物或大意粗心銷售劣藥的,不克不及構本錢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劣藥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處罰。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并不影響定罪,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并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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