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浦婚姻律師 答:在離婚案件中,搜集相關證據非常關鍵,但切記在搜集證據過程中,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一方與他人同居、暴力、賭博、吸毒等有關證據。
第二,雙方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出資證明、銀行的開戶行及賬號、股權登記、財產協議等。
第三,債務的證據。比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
第四,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比如雙方經濟收入、家庭氛圍、教育程度、子女意愿、證人證言、父母與子女的依賴程度等。
第五,一方婚外情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比如親密照片、錄像、書信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而起訴方要注意收集證據。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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