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關于管轄問題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確定的工作原則辦理。如果合并偵查、訴訟更為適宜的,可以合并辦理。
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如果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分辦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本地區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
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黃浦區哪里有律師事務所 由其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協調確定或者指定有關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分別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協調確定或者指定案件主辦地立案偵查的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照前款規定,確定主要犯罪地作為案件主辦地,其他犯罪地作為案件分辦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起訴、審判。
本條規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組織、策劃、實施地,集資行為人的注冊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集資參與人的主要所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