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