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知道,基于誤解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誤解可以是單方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在現實生活中因為誤解而撤銷合同的不在少數。那么,誤解的主要形式件有哪些呢?下面將由上海合同法律師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誤解的五種主要形式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對對方的誤解、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對標的物種類和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商品的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等,請詳細閱讀以下。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主要的誤解是行為人誤解行為的性質、另一方以及主體的多樣性、質量、規格和數量,以致行為的后果違背自己的意愿,造成更大的損失。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在合同管理性質企業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義務將發生具有重大發展變化。例如,誤將買賣公司作為一種贈與或將贈與我們作為一個買賣,將補償技術貿易問題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進行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社會完全滿足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沒有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的誤解。
當事人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形式。在許多情況下,對方的錯誤選擇不會對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簽訂合同,自愿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方的錯誤也可能構成重大誤解。在一些以當事人的信任關系為基礎,以當事人的具體身份為核心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在合同中如合同、傭金、履行合同、合同、注重對方的技能、信用、資格、身份等,如果對方產生誤解,就應該構成重大誤解。例如,在加工合同中,由于加工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來完成加工合同的工作,如果因為把a公司誤認為b公司而簽訂加工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廢。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進行直接影響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問題發生一些誤解我們可以通過構成具有重大誤解。例如誤將復制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鉆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自己認為企業構成國家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管理本身就是沒有中國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使用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商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果誤買茅臺酒作為二鍋頭,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客體,即客體本身的客體的誤解,屬于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將千噸級液壓機誤認為萬噸級液壓機,也應屬于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
(5)對價格或者報酬的誤解。例如,錯誤的價值只有100元的主題事項作為1000元的商品。
實踐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誤解對價;但在履行合同時,一方因過失向另一方支付了更多的價款和報酬。這種情況并不是對合同本身的誤解,所以不應該按照重大誤解解除合同,而應該按照所支付的不當得利來處理。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法律師給大家介紹誤解五種形式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誤解的情況是可以撤銷的,上文說了誤解的五種表現形式。希望對大家處理重大誤解有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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