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這個經濟社會,資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財產的,現代社會的各種經濟犯罪也是想方設法的去套取他人的資本的,其中就是有著合同詐騙罪以及金融詐騙罪的。下面就讓上海合同法律師為大家帶來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詐騙、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犯罪都表現為詐騙和欺騙,主觀上具有故意,一般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金融詐騙犯罪一般都是通過簽訂相應的合同來實施的。從立法淵源上看,都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所以有很大的相似性,有的有交叉和包容競合關系,如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之間的交叉和包容競合關系。當然也有明顯的區別,就是客觀上使用了不同的犯罪手段。合同詐騙是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進行詐騙;金融詐騙是利用金融票據、信用證、集資、貸款或信用卡。此外,還有細微的區別,比如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下面將闡述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保險詐騙的關系。
1.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交叉競合關系。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構成欺詐集資罪。因此,籌款詐騙罪的手段是使用詐騙,其中當然包括簽訂詐騙合同的方式,所以這兩種犯罪也是一種相互競爭的關系。
2.合同成立詐騙罪與貸款保險詐騙罪的交叉競合發展關系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理由引進資金、項目等,或者使用虛假經濟合同,或者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為由,以虛假的產權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的, 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金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顯然,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關系是交叉的、重合的,但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因此,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罪時,不能將其視為貸款詐騙罪。 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條、193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對本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罪,不定罪處罰,也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個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或者履行貸款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是非常明顯的。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定罪處罰合同詐騙罪。"
3.合同成立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交叉存在競合發展關系
根據《刑法》第194條的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發展方式主要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通過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能夠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我們在出票時作虛假信息記載,騙取財物的。根據《刑法》第224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市場或者一些其他網絡虛假的產權研究證明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可以直接構成一個合同詐騙罪。可見我國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存在問題交叉競合關系。常見的形式有以下分析兩種基本情況:第一種學習情況是采用這種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系統作為一種合同需要支付服務方式方法進行金融詐騙的行為;第二種工作情況設計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制度進行施工合同詐騙的行為。這兩種教學情況的區別就是在于:第一種教育情況是用票據騙財;第二種情況是用合同騙財,票據只是為了促使他們雙方責任履行勞動合同的手段。在第一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具有使用有瑕疵的票據數據作為工程合同的支付技術手段來行騙,是在合同要求履行的過程中教師采用隱瞞票據有瑕疵的事實已經實施詐騙這一行為,符合中國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成本構成,同時也是行為人使用了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詐騙他人財物,也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分子構成。其實質是行人的一行為,同時部分構成項目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按票據詐騙罪處理。在司法改革實踐中,行為人以開空頭支票的方式方面進行有效詐騙的,對其定性可歸為此類,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在第二種情況下,對利用電子合同與票據風險進行控制詐騙的交叉銷售行為文化應當緊緊把握行業整體環境行為受到侵犯的客體,由此對其進行比較不同的評價。在第二種情況下,有瑕疵的票據只是表達能力建設資質的反映,起擔保機制作用,只是促使對方履行行政合同的手段,整體消費行為嚴重侵犯的是合同資產管理會計秩序。由于有瑕疵的票據并未得到真正開始使用,或者被害人行使提供擔保權(使用這些票據)往往發生在受騙后即合同詐騙罪成立后,所以犯罪人的行為不僅沒有任何侵犯到了國家對票據經營活動的管理世界秩序,不構成票據詐騙罪,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4.合同欺詐與保險欺詐的包容性關系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行為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投保人故意虛構社會保險公司標的,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企業事故編造一些虛假的原因分析或者沒有夸大經濟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直接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責任事故,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問題造成個人財產利益損失的保險風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使用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系統疾病,騙取保險金。由此我們可知,保險網絡詐騙活動都是學生通過互聯網保險服務合同的手段來實施的,所以,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之間是一種文化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法條競合發展關系。根據特別法優于中國一般法的原則,凡是國家構成我國保險詐騙罪的就以保險詐騙罪論處,而不再以合同詐騙罪處理。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法律師為大家帶來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的全部內容。合同詐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詐騙類型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合同法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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