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車輛登記過戶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并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也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此類案件中,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原車主沒有過錯,真正有過錯的是車輛的經營人即買受人。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登記車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