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起訴被告蔣甲、蔣某乙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人朱曉茜獨自審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青律師、被告蔣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建剛律師、被告蔣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蔣甲及委托代理人馬建剛律師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李某訴原告和被告蔣甲于2014年7月18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結婚后共有的房地產位于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離婚后,被告蔣甲多次要求原告同意出售系爭住宅,離婚時雙方對住宅的處置是附加時間和條件的贈與,在產權變更之前,住宅由原、被告三人共有,為了保護蔣某乙的合法權益,要求確認爭奪住宅的原告有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被告蔣甲、蔣某乙主張,爭奪住宅的最初支付來自被告蔣甲和蔣甲的父母,貸款也由蔣甲一人償還,離婚時雙方約定將住宅贈與蔣某乙,在18歲之前辦理變更手續,但沒有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離婚協議是復合協議,根據夫妻關系的解除,共同房地產贈與孩子,決定孩子的監護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協議,如果擅自變更撤銷權,就會變更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和確定性。被告蔣甲現在無法償還貸款,原告口頭同意出售房屋,收到事件外人的首付,償還銀行貸款,簽訂購買松江房屋的意向合同,支付預付款,將新購買的房屋公證給被告蔣某乙,要求拒絕原告。
經審理,原告和被告蔣甲于2009年6月22日登記結婚,2014年7月18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二、財產分割問題,婚后共有的房地產位于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現在原告被告蔣甲擅自賣掉房子,侵犯蔣某乙的合法權益,起訴來醫院要求支持訴訟。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蔣甲、蔣某乙名義的銀行存款180萬元,檢查和檢查相同價值的財產。本院依法裁定凍結被告名義的銀行存款180萬元,檢查和沒收相同價值的財產。
上述事實是,原告提供的戶籍資料、離婚證明書、離婚協議書、房地產登記薄、郵件截圖、被告提供的銀行明細、退款證明書、情況說明書、房屋買賣合同、松江房屋中介合同、存款收據、傭金確認書、銀行購買證明書、郵件、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借書和銀行流水證明書、建設銀行流水證明書、居民委員會情況說明書、結婚證明書和超生證明書、情況說明書、一組照片、被告信用卡借款記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合同、還款證明書、貸款還款證明書、賬單、律師證明書、陳述證明書、被告證明書等證明書
在審理中,雙方各自持有自己的意見,無法調停。
我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雙方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對離婚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被告蔣甲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以雙方名義共有的住房所有權歸兒子蔣某乙所有,該處分行為是由雙方離婚引起的,雙方為了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采用夫妻共同財產的和平協商處分方式,是離婚整體協商中的一項,不是孤立存在,該條款建立在雙方離婚的基礎上,與離婚協商的其他條款相互關聯和牽制的本案贈與條款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受到人身關系的制約束,與合同法調整的贈與關系原告和被告蔣甲作為被告蔣某乙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責任,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確認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XXX獲得XXX號XXX室房屋四分之一產權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1000元,減半收取105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全部由原告承擔。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根據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