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律師,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事務所 因承攬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違約而引起糾紛。集中表現在因為工作成果質量的糾紛、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支付酬金糾紛、超耗糾紛、失密糾紛和解除合同的糾紛這幾類。
一、工作成果質量糾紛
承攬人工作成果的質量包括規格、精密度、工藝、外觀等達不到合同的要求而發生糾紛。導致質量糾紛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攬人自身的技術水平與設備條件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術設備條件都具備而工作粗心等引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攬人擅自將主要的工作交給第三者完成引起質疑糾紛,根據《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單純是承擔工作成果的質量責任賠償,其行為也是違約的表現。
3、承攬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導致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査。”如果定作人檢查后認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攬人調換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攬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導致工作成果質量缺陷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的質量缺陷,承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承攬人不接受定作人檢驗、監督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60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攬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而導致質量問題的,或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由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
延期交貨是承攬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延期交貨往往會引起第三者的糾紛。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給第三者使用。
所以,延期交貨有時會牽涉第三者的利害關系。定作人有受領承攬人完成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承攬人因其不受領而支出的保管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遲受領期間出現的風險,也應由定作人承擔。
三、支付酬金糾紛
定作人按合同約定檢驗和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后,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承攬人的酬金,否則,定作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原材料等應付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四、超耗糾紛
在承攬合同中,多數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攬人的工作中會耗損,如印刷紙張的伸放量、壓塑的損耗,在承攬合同中有約定損耗比例的,承攬人超耗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攬人在工作中發現定作人的材料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濕度比例偏高,應該及時告知定作人,經定作人核實可以免責。
五、失密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定作人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社會上很多同類產品中之所以能成為暢銷或專利的品牌,是因為比同類的其他產品有獨特的工藝流程,從而占領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損失就慘重了。因此,承攬人違反保密規定,除給定作人造成損失以外,定作人還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六、解除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無須征得承攬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如何理賠,勢必要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的,只得申請調解或訴訟。
中標不等于合同成立 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律師,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6-11-24 21:24:37作者: 滬律網瀏覽量:1,011 次
1、招標投標活動僅僅是合同簽訂的特殊方式和過程
招標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無論是招標公告還是招標通知,都屬要約邀請的范疇。投標是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后,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也稱標書),并將其送交給招標人的行為,即要約。根據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須在要約的基礎上作出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承諾前的一切活動都僅僅是為簽訂合同而經歷的必要過程。即本案中,利豐公司參與楊經理的公司的招投標活動,也僅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
2、合同成立的標志是招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給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表明其已經就投標人的要約作出了承諾,合同也就成立。對中標人的確定,《招投標法》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二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3、所在的公司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損,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同時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締約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視為先合同義務);二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對方存在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