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到不同的合同糾紛,有不同的規定進行管轄,比如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一、一般規定 合同生效,上海合同生效律師,上海合同成立糾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于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從實踐來看,如果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訂立合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則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正如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區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很有意義,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二者的構成條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二者的法律意義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取得共識。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合同生效,上海合同生效律師,上海合同成立糾紛律師
(三)二者作用的階段不同。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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