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下面由上海專業合同官司律師幫你解答
在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會接觸到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者保險事項發生時,可能會出現一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會選擇訴訟解決。那么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呢?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了理解這一內容,下面吳祖仕律師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
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三、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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