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通常分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在開始就相互協商好了。雖然在合同有效期間進行違約對誰來說都是沒有好處的,但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更常見。那么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違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違約條件?請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違約條件: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違約怎么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4、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析:合同生效 | 違約責任深度解析:上海合同糾紛 |
合同中違約金與賠償金的約定:上 | 金融危機下的合同違約:上海合同 |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探尋工業4.0背景 | 公司設立后能否成為該合同糾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