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現行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 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
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
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利用存單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存單虛假而接受存單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20號
第三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當事人主張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有效的,應予支持。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
【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9]17號)
依法審理股票配資合同糾紛,明確股票違規信用交易的民事責任。
股票信用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重要業務,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
對于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對于配資公司或交易軟件運營商利用交易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1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上海合同訴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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