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的事,聽起來非常不靠譜,但在生活中卻實實在在發生著。一旦錢送出去了,但卻未能安排工作,送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收錢安排工作的合同又有效嗎?今天上海市合同律師的文章就一起來看看人民法院是怎么認定的。
案件經過
孫某某以給余某為了給孩子安排工作為由,收取余某40000元并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余某給孩子安排工作之事,收現金肆萬圓正(40000.00)元,收款人:孫某某”。同年12月,孫某某又收取余某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余某給孩子辦事現金壹萬元正(10000.00),收款人:孫某某”。后孫某某未能給余某兒子安排工作,余某要求其返還現金50000元,賠償損失5000元。故而雙方形成糾紛。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就業是勞動人事部門的職責。公民個人無權進行安置,被告孫某某收錢安排工作,不符合法律精神,故此應當返還收取原告余某的50000元錢。原告于某要求被告孫某某賠償的損失5000元,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上海市合同律師說法:
勞動就業是勞動人事部門調整的范圍,公民個人無權進行安置,收錢安排工作,此等收錢安排工作的合同,違背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以非法目的而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合同無效后, |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析:合同生效 |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析合同違約條款 | 違約責任深度解析:上海合同糾紛 |
上海合同律師教你輕松應對合同違 | 上海合同違約糾紛律師的歡樂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