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樓盤爛尾無法交付。買方與開發商解除合同后。剩余的銀行抵押貸款。繼續還嗎?上海合同律師和你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介紹
2014年,上海徐先生在浙江嘉興的一棟購買別墅,向銀行貸款392萬元。徐先生支付首付后,銀行將貸款發放給開發商,開發商因資金問題無法按時交付房屋,導致房地產未完工。
2018年,開發商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經破產管理人調查,涉案房地產未竣工驗收,不符合交付標準,并立即書面通知徐先生終止與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之后,徐先生停止向銀行支付月供,因為他無法再獲得房屋所有權。
2020年,貸款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徐先生繼續支付剩余貸款。
一審法院認為
《個人購房貸款與擔保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與賣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就房地產質量、價格、所有權、條件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的任何糾紛,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者部分貸款。因此,徐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貸款與擔保合同》被判終止,徐先生償還了220多萬元欠銀行貸款本息(含罰息)。
一審判決后。許先生拒絕接受,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徐先生在個人購房貸款和擔保合同終止后是否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銷售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終止后,賣方應當將購買貸款和購買本息分別返還擔保人和買方。
由于開發商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無法將房屋交付給徐先生,導致商品房銷售合同終止。徐先生主張終止個人購房貸款和擔保合同,并提供充分的支持。因此,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至于《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二審法院認為該條款是銀行為重復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格式條款,與最高法解釋相矛盾的內容增加了徐先生的責任,對徐先生沒有約束力。
最后,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銀行要求徐先生歸還剩余貸款和支付利息,不能成立或支持。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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