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戴某因中介合同糾紛,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4年)《金民三》(民初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向某法院提起上訴。經法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并于2015年1月20日舉行公開聽證。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劉順奇、上訴人上海申康房地產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曉莉、何某出席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接下來就由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講解中介合同糾紛案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審發現,2013年11月,上海申康房地產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康某某公司”)簽署了《房地產交易中介協議》,同意由申康xx公司介紹戴購買案件涉及的房屋,并由戴*公司支付6.2萬元人民幣作為申康xx公司的中介費。戴彪與賣方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向某康xx公司支付中介費用。同月29日,該公司向戴彪發出承諾書,聲明:本人承諾戴彪購買某花園某弄堂602房間,貸款達到第一套,注(以前的貸款業主已還清,無住房)如承諾人無法做到,退還傭金。戴彪在昆山買了一套房子,歸還房子時貸款記錄沒有被清除,公司無法以第一房價為戴彪獲得貸款合同,戴彪要求申康公司退還所有的中介費,然后提起訴訟。
2、另查明,申xxx公司已完成其居間信息服務,戴某于2014年3月31日取得相關涉案企業房屋建筑房地產權證。在最初的審判中,戴請求法院做出如下命令:申xx公司退還中介傭金6.2萬元;申xx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傭金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另一方面,申康某某公司不同意戴標的主張。
3、原審認為,所謂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居間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戴標與深康XX公司的居間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可以確認,即使申xx公司在出具承諾函時已經知道戴標在昆山購房,但申xx公司對借款記錄未被抹去的事實并不知情。未能辦理首套房貸的原因是戴標,沈某某公司沒有過錯。現戴標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沈Xx公司已完成其全部中介服務。僅以不可歸責于其他的因素為由要求沈康某某公司退還中介費,顯然有失公允。戴標的訴訟請求毫無根據,一審法院難以支持。原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后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一個判決:駁回戴飚的全部進行訴訟服務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6元,由戴飚自行學習負擔。
4、經原審判決,戴某不同意,并向法院提出上訴,聲明:根據雙方簽署的承諾,如果上訴人不能按首套利率申請貸款合同,被上訴人應退還全部傭金。如因上訴人的原因,上訴人不能按首套房屋的利率申請貸款,上訴人不退還全部傭金。原審法院未能履行承諾的原因是上訴人不支持上訴人的主張,這相當于增加了承諾的豁免條件,對上訴人是公平的。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在出具承諾書時不知道貸款記錄沒有被刪除,缺乏必要的依據,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上訴人要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修改判決,以支持上訴人對原審的主張。被上訴人申xxx公司辯稱:原審判決進行認定一個事實可以清楚,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故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并依法予以確認。
5、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問題焦點主要在于上訴人是否能夠有權管理要求被上訴人退還收取的傭金及相應增加利息。上訴人主張其未能以首套房利率之間簽訂長期貸款服務合同,故被上訴人應*行承諾書約定退還相應傭金。對此,本院教師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能力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庭審陳述,被上訴人在設計出具承諾書時對于上訴人因曾在昆山市購房而存在一些貸款信息記錄自己一事我們并不完全知情,甚至上訴人本人亦未意識到昆山市購房的貸款業務記錄數據并未因購房合同關系解除而消除。
由此,本院工作可以通過確認,被上訴人系在雙方均不知曉上訴人昆山購房方面存在銀行貸款方式記錄而認為上訴人僅有一個一次房貸記錄的情況下出具的承諾書。而本案上訴人未能以首套房貸市場利率風險獲取網絡貸款的原因就是在于其有兩次房貸記錄,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承諾書退還傭金,顯然他們缺乏科學依據。同時,根據分析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最終產品在被上訴人的協助下以二套房的貸款政策利率水平獲得房貸,被上訴人已完成全部的居間義務,故被上訴人亦無退還傭金的其他具有法定事由。原審據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傭金及利息的訴訟程序請求,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有效維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社會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提供支持。據此,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講解中介合同糾紛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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