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合同法律師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起因》修改為“75。招標銷售合同糾紛“進入第四級原因”(5)招標銷售合同糾紛“第三級原因”下84。銷售合同糾紛”。在本期中,我們將對此類原因有一個簡單的了解。
招標人通過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投標人通過投標發出要約。招標人選擇中標人作出承諾或協商后簽訂銷售合同作為招標銷售合同。
1.投標合同中“低于成本”的識別。
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自由議價,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低于成本價簽訂的招標合同無效,是為了避免低于成本價報價的惡意投標。但是確定成本價的標準有兩種方式:
成本評估后比較報價和成本的差異比例。在(2015)民體字第142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不考慮南海二建的人工利潤,該項目建設成本也需要37,886,958.71元,即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29,134,105.62元,差額比例超過20%,即所涉及的工程投標價格遠低于成本價,不符合《招標投標法》
雖然低于行業成本價,但符合個別成本,不應認定為低于成本。所謂“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標人完成投標項目支出的單項成本。由于每個投標人的管理水平、技術能力和條件不同,即使完成同一個投標項目,其單項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術先進的投標人生產經營成本低,有條件以較低的報價參與投標競爭,這是其競爭實力強的表現。投標的目的是通過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特別是投標報價中的競爭來選擇最佳投標人。所以,只要投標人的報價不低于自身個別成本,即使低于行業平均成本,也是應該允許和提倡的。
在正常情況下,評估成本將作為判斷報價合理性的重要標準,但第二種方法考慮了供應商能力和技術的差異,如果供應商能夠證明報價不低于自己完成特定項目的成本價,則不應否認此類合同的有效性。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贛11第37號案中認為,江西省求是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每公里7.60元的鑒定意見是社會運行成本,而不是投標人完成招標項目所支付的個人成本。在評估意見中,評估機構還確認存在因技術專長、材料采購渠道、管理等原因導致投標公司運營成本低于社會平均運營成本的情況。原審判決后,江西上饒周華恒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專項審計報告(周華恒源轉審字[2018]014號),認定吳德客運公司完成德興銅礦外通勤業務的個人成本為5.49元/公里,低于6.09元/公里的投標價格。因此,宇宏運輸公司主張吳德客運公司惡意低價競標沒有事實依據。吳德客運公司有效中標,與江西銅業德興銅礦就中標事宜簽訂的合同有效。
二、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內容。
我國法律對中標后合同內容的變更有限制。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行期限等,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甘民重耳字第195號認為,《招標投標法》對變更招標文件的合同效力沒有強制規定,因此本案政府采購購銷合同仍然有效,但變更后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時,招標人和中標人并沒有惡意變更合同內容,但由于不了解具體情況,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具體要求過于寬泛,在簽訂合同時雖已明確,但構成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變更。這就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的主體對招標事項有必要的了解,避免后期出現歧義。
三、中標通知書具有約束力,投標前應認真核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確認。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變更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為避免后期雙方無法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招標人一般將合同主要條款作為招標內容之一,并要求投標人確認對合同主要條款無異議。但是,有些投標人在投標時可能沒有注意到合同的主要條款,導致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爭議。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豫016247號案中認為,華龍公司主張中標后,公司擬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平等,加重了其責任和義務。但華龍公司在簽署并批準合同主要條款后仍參與投標過程并中標,華龍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田冰公司擬簽署的合同與之前簽署并確認的合同條款明顯不符,應依法承擔。華龍公司中標后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與田冰公司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定金數額超過法定限額的效力有爭議。
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投標人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忠實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由招標人確定,投標人一般會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全額支付保證金,以獲得交易機會。但招標人確定的金額可能比較高,一旦投標人面臨保證金被沒收的情況,會對保證金金額提出異議。在實踐中,對于存款是否應符合具體標準存在爭議。
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適當降低保證金金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豫07471號案中認為,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辦法》規定,投標總價一般不得超過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根據上述文件,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在胡風公司的投標過程中,向中建五局收取5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是沒有依據的,因此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支持扣除5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是可取的。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存款金額不作調整。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魯09第3217號案件中認為,雖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有限制,但該條例不是有效的規范,沒有禁止投標人和投標人自愿達成投標保證金數額的規定,且投標保證金是由上訴人公司自愿繳納的,因此上訴人要求返還多余部分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律師建議。
與其他銷售合同糾紛相比,招投標糾紛有其獨特性。招標人和投標人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以確保招標投標的正常進行。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了解招標事項,準確表達招標要求,并了解是否存在阻礙招標事項順利進行的情況,以避免任何不利的利益。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以確定是否能夠充分響應招標要求,并在避免因投標而造成安全損失的同時爭取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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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系列1: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要點。
合同糾紛系列2:從案例看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爭議系列3:標準條款的常見案例。
合同爭議系列4:標的物質量異議期在銷售合同中的適用。
合同糾紛系列5:關注合同的生效條款,把握合同簽訂的最終層次。
合同糾紛系列6:能否行使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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