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連城縣法院依據轉賬憑據、身份證號,判決借條有效。
請看詳情:
陳靜與林立系朋友關系。2015年6月10日,陳靜將3萬元通過銀行轉入林立的銀行賬戶內。2017年2月上旬,陳靜起訴到法院稱,林立因做生意手頭資金短缺向自己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雙方還簽訂了《借款協議書》,但借款期限屆滿,林立卻一直沒有還款的意思。陳靜曾多次討要不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林立歸還借款3萬元。
林立稱,《借款協議書》上署名的“林力”非其所寫;陳靜之所以會從銀行轉款是因為雙方還有其他經濟糾紛。陳靜認為,《借款協議書》的署名雖然是“林力”,但“林力”就是林立;在《借款協議書》上林立所留身份證號碼,與林立本人的真實身份證號碼一致,借條有效性應當被認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立主張陳靜所轉的3萬元不是借款,而是有其他經濟糾紛,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其不能提供,應承擔不利后果;其次,《借款協議書》上署名的“林力”的讀音恰是林立的讀音;再次,中國公民的身份證號碼是唯一的、排他的。綜合上述因素,法院確定本案中的《借款協議書》是林立本人所為,遂作出了由林立償還陳靜3萬元的判決。(文中人名系化名)
小編特別提醒:
以后借款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細查看借條上書寫的所有內容有無差錯,特別是姓名、金額、利息以及時間等要素。現金借款最好有證人在場,大額借款最好通過銀行匯款,這樣可以留存相關記錄。
民間借貸,當事人書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但有時借條背后會隱藏的諸多“玄機”,令人防不勝防,經常會出現對借條存在爭議的情形。為了讓這種人間悲劇不再上演,小編提醒大家,以下3種情形如果出現在借條中,一定要引起警覺。
1、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出現同音字
在借條中,出現同音字也特別的常見。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為名字中的同音字導致民間借貸案無法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張某向陳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陳某遂起訴張某。起訴狀送達時發現張某的名字不符,隨后發現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張X斌”,實際上其身份姓名為“張X兵”。
第二種情形:李某向朋友謝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時李某存心將“謝景文”寫為“謝井文”。還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債可李某以從未向方借款為由拒還,謝景文持借條將其告上法院。②
2、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日常習慣稱謂
出借人與借款人可能關系密切,或是親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小名、外號、綽號等)寫入借條。有的借條中有姓無名或者有名無姓,以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這個稱呼就是此人,在書寫借條時也沒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無法明顯區分的。
因為姓名是一人區別于其他人的重要標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書寫借條時,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容易導致時間一長,因對方賴賬而發生糾紛。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往往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使出借人花更多時間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②
3、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讀音一致的方言
中國地廣人多,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筆者所處的基層法院,是屬于客家語言,很多音都不加區分,特別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黃”和“王”,在客家語言中都讀“王”。
在民間借貸中,也有出現過這類案例,出借人為黃某,借款人在書寫借條時將“黃某”寫為了“王某”,出借人當時也沒有注意,在借款人遲遲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持著這張借條將借款人訴至人民法院,由此引發了黃某是否是借貸當事人的爭議。相比之前的兩種名字錯誤,這種方言差異引發的名字錯誤,其舉證和法律認定更加復雜。
①案例摘自:中工網訊(記者吳鐸思通訊員陳立烽陳春生)
②作者:蔣彩云,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轉自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