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與賣方訂立買賣合同,采購交通設施產品,用于公路施工。因賣方后續發貨問題,雙方產生爭議,買方訴至法院。該院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實后,發現原告對后期斷貨行為頗為氣憤,但對前期合作并無異議,并且原告采取措施及時止損、工程業已完工。為妥善化解雙方糾紛,承辦法官厘清本案法律關系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釋明法律規定,力促和諧結案。
當時正值臘月二十八,春運期間一票難求,買方公司遠在甘肅,賣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則在北京,交通不便,加上疫情已開始蔓延擴散。為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承辦法官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共同建立了微信群。為確保調解真實自愿,承辦法官還啟用微信多人視頻通話,使三方同步呈現在手機屏幕上,“面對面”溝通了具體情節。
在該院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且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