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定義,簡單來講,所謂的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那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上海買賣合同律師進行了相關整理,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強迫交易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不僅破壞了市場交易中的自愿、公平原則,而且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 同時,在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中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以及單位的合法權益。 本罪的對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但以單位為犯罪對象的例子相對較少,典型案例如下:
第二,強制交易罪的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強迫交易罪主要表現為以暴力和威脅手段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強迫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強迫購買商品,即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迫購買商品,通常價格較低。
(2)強制銷售貨物,即未經協商一致而強制銷售貨物,通常價格很高。
(3)強迫買賣商品,即行為人不僅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向他人購買商品,還通過上述手段將上述商品出售給其他購買者,從中獲利。
(4)強迫他人研究提供信息服務,即在沒有進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他人提供技術服務,它通常要求提供低成本的服務。 但也有強迫他人借貸的形式。
(5)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即在沒有協商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要求他人接受服務。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強迫交易罪在其表現形式上具有以下特點:
(1)本罪往往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夾雜在一起,成為一個黑社會犯罪行為類型企業之一。
(2)以欺騙、暴力和脅迫的方式強迫買賣是本罪的常見做法。
(3)壟斷市場收取“保護費”的方法構成成本犯罪。
第三,強迫交易罪的主體
強迫進行交易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刑法》第231條明確相關規定:“單位犯本節學習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影響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國家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以及處罰。”由此我們可見,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活動主體。盡管在立法上規定了單位對于犯罪,但是,在司法工作實務中對單位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的罕見。這里先以單位強迫交易的行政機關違法經營行為為例加以分析說明。
第四,強制交易的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強迫交易罪表現為故意。強制交易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決定了該犯罪只能是主觀方面的直接和故意,具有強制交易的目的。不具有強迫交易目的或者間接故意的,不構成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單位以暴力手段實施本罪,造成人員傷亡的,只能認定為本罪,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本罪容易出現手段 "過限 "的問題。一旦“過限”造成嚴重后果,就有可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只能認定為過失,在一定程度上掩蓋或“轉化”了犯罪。同時,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單位犯罪中,單位將以本罪論處,屬于故意犯罪;但是,如果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甚至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不僅罪名不一致,而且罪名不統一,必須引起重視。
只有具備以上的四大要件,才能構成法律上的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是不符合市場公平公正自由交易的原則的,因此肯定會被政府所制止,以此來維護市場秩序。如果您還有其它需要,歡迎咨詢上海買賣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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