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上購物的規模越來越大,快遞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如何劃分發件人、收件人和快遞公司在發生滅失或損壞時的責任?是否有可能通過投保快遞商品的價格來完全避免風險?上海買賣合同律師對此進行實際案例的解讀。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過微信小程序下單,委托快遞公司將三瓶單價為12999元的白酒從上海市朝陽區某地運輸至湖南省長沙市某地。當天快遞員上門取貨,桂先生支付運費100元。直到6月23日收件人簽收時,商品外包裝完好。但開箱后發現,有一瓶白酒的瓶頸已經破裂,瓶內的酒已經漏出。
經調查,該快件6月2日從上海教育出發,4日到長沙轉運站時發生一些破損。快遞企業公司發展并沒有進行第一部分時間可以聯系寄件人和收件人,而是學生自行更換了破損包裝。殊不知,就在這半個多月的時間里,包裝材料內部經濟價值上萬元的白酒已慢慢漏掉。
桂先生認為,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能及時、安全地將貨物送到約定地點,構成違約,因此向法院起訴快遞公司,索賠12999元。
在審判過程中,快遞公司表示,桂先生支付的100元費用包括99元的運費和1元的保險費。根據公司的規定,寄售貨物的價值是300元,所以快遞公司只賠償300元以內。對此,桂先生表示,通過小程序預訂取件,沒有主動選擇保險,也不知道快遞員設置的100元保險費包括1元的保險費,快遞員取件時,沒有標明保險價格。
快遞公司認為,桂先生下單時,已經閱讀了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中約定的限額賠償條款,已經以合理的方式盡到注意義務,不同意桂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物流公司的保價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快遞有限公司未盡到自己主動進行說明我國義務,致使桂先生未能充分理解保價條款的具體分析含義,法院可以依法確認本案保價條款不成立。快遞管理公司在運送桂先生寄運的易碎物品時,未采取恰當的運送方式,導致中國貨物沒有發生破損,并在貨物情況發生破損后超過半個月的時間里,未采取科學合理有效措施,致使桂先生運送的一瓶茅臺酒全部漏光,快遞行業公司發展存在具有重大過失。
桂先生在交付貴重物品時沒有事先聲明,快遞公司通過方案設計多次提出貴重物品應全額擔保時,也沒有選擇擔保價格,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完全理解。此外,沒有采用適當的包裝和運輸方法,造成損壞。桂先生也犯了最終的損失。
最后,法院考慮了雙方的過錯程度、貨物損壞等情況,責令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快遞"1元保險費"真的能保價嗎?
一般這種情況下,只要是寄件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不論我們選擇保價費金額是多少,保價條款均有效。但本案的特殊教育情況主要在于,寄件人桂先生自己沒有學生主動學習選擇保價,快遞企業公司稱其在桂先生同意的情況下代為選擇了保價。因而,選擇保價費1元是否為桂先生的真實意思、是否對其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問題成為一個雙方的爭議焦點。
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條款是快遞公司制定的標準條款,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必要的提示和解釋義務。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如果快遞公司不履行解釋義務,致使Gui先生不理解保證條款含義,Gui先生有權主張該條款無效。根據快遞公司制定的保險規則,1元的保險費相當于300元的最高索賠額,但如果不選擇保險價格,可以獲得的賠償遠遠超過了金額。因此,按照常識,如果桂先生完全理解了保證條款的含義,他就不會選擇1元的保修費,快遞公司也沒有盡舉證責任證明其履行了解釋義務。因此,本案中的保險條款不成立。
如果您不選擇投保,快遞損壞也可以要求賠償嗎?
寄件人即使沒有選擇投保,也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標準可能因情況而異。一般來說,快遞公司都會通過協議的形式制定《限額賠償規則》 ,即按照快遞損害賠償的具體算法來確定最高賠償額,一般是運費的3倍-5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有限賠償規則”有效,應以有限賠償條款中約定的最高賠償額確定發件人應得的賠償額; 如果有限賠償條款無效,則根據民法損失賠償規則確定賠償額。
本案中,因快遞企業公司發展存在一個重大過失行為,限額賠償條款可以作為數據格式條款無效。因而法院在綜合服務合同履行社會情況、雙方過錯、快遞實際經濟損失情況等因素后,酌情確定快遞物流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標準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供重復使用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標準條款無效:
(一)本法第三節第六章第一編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
(二)提供數據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可以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社會責任、限制對方公司主要發展權利;
(三)提供數據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公司主要發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2條
當事人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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