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王犯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拒絕接受,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來,王以原判的事實錯誤,定性不準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上海合同律師帶你看這個案例。
20世紀80年代中期,南方的橙子在北方很受歡迎。在預測了橙子的銷售市場后,黑龍江的王開始在湖南尋找橙子的供應。王到達湖南后,以張康個體經營者的名義與湖南南城園藝場簽訂了60噸橙子的銷售合同,然后以單位供銷合作社的名義與南城園藝場簽訂了80噸橙子的銷售合同。
供銷合同收到橘子購銷合同后,向南城園藝場匯出6萬元。后來,供銷合作社的劉去湖南了解柑橘市場,得知當年湖南柑橘產量不高,價格昂貴,雨連綿,柑橘質量差,水分重,不利于長途運輸。
劉某將實際柑橘市場告知王某,王某迅速告知供銷社。供銷合作社立即回復王某,說不要柑橘,并要求王某,劉某歸還6萬元。南城園藝場向劉某退還6萬元后,王某、劉某兩人協商,以張康個體經營者的名義購買柑橘6萬元。
由于橙子腐爛嚴重,王將部分橙子送往黑龍江。張康個體經營者收到貨物后,將約3萬元的橙子出售給供銷合作社。后來,張康個體經營者多次歸還剩下的3萬元。
不知何故,供銷社以王某詐騙6萬元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六年監禁,刑后,一直上訴。
根據當時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和法律,綜合考慮政策,王某詐騙罪不成立,原因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為目的,騙取大量公私財產的行為。王未認真調查市場,代表供銷合作社與南城園藝場簽訂80噸橘子購銷合同,造成違約損失。供銷合作社明確告知不再購買橘子并要求退款時,擅自挪用貨款,違反代理協議,有一定過錯,但履行購買橘子協議,積極彌補損失。
(1)沒有證據證明王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第一,王與南城園藝場簽訂了80噸橙色購銷合同,這不是虛構事實。第二,當劉到湖南市場調查時,他發現橙色業務很難做到。王得知此事后,迅速通知供銷合作社。這一不利事實并沒有隱瞞供銷合作社。第三,王將供銷合作社6萬元用于張康個體經營者購買橙子。雖然未經供銷合作社同意,用于另一個合同目的,但應當承擔民事違約責任。這一切都是刑法上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2)王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供銷合作社6萬元由劉、張康個體經營者使用。王沒有直接占用和使用6萬元,也沒有實際流入王的個人賬戶。很難確定王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供銷合作社沒有實際損失。雖然供銷合作社沒有購買橙子,合同目的失敗,但王和張康個體經營者采取措施收回供銷合作社的6萬元。
(4)以80年代的法律和政策,王某的行為應按經濟糾紛處理。
綜上所述,雖然王有一定的過錯,但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與供銷社會的爭議是經濟合同糾紛,不應視為犯罪。
1985年7月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當前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和《詐騙犯罪若干問題》規定:國有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或直接責任人員通過夸大履行能力獲得對方的信任并與對方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然他們積極努力履行合同,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他們應該處理經濟合同糾紛。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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