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理財產品,怎樣讀懂理財合同呢?上海經濟合同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一、甚么是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源于中國銀行業監視治理委員會(如下簡稱“銀監會”)2005年宣布的《貿易銀行小我私家理財營業治理暫行設施》和《貿易銀行小我私家理財營業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這兩個文件答記者問時說:“《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代理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
放棄這些龐雜難明的業余辭匯,簡言之,理財產物是指客戶購置的一種私家理財服務,但客戶、銀行、資產管理人、投資對象到底負有何種責任,是難以確定的。這種不清晰的法律關系導致兩個后果:
1、一是在貿易銀行刊行或販賣理財產物大行其道的后臺下,“若是遇到守約題目,販賣理財產物的貿易銀行就堅稱本人是第三方,只是代人販賣,不負擔任何法令義務。”中國政法大學傳授朱偉一說,應當把理財產物界定為證券,“假如理財產物被界定為證券,那么就應當適用證券法,發行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就可以被認定為發行人,而銷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就可以被定性為承銷商,而非第三方,商業銀行就必須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2、另一個前因是多頭羈系。據朱偉一先容,資產市場有“一行三會”之稱,即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關于理財產物的羈系來講,除了相對于權利最小的保監會,其余三家都有介入。此中由于大多數理財產物經由過程銀行代銷,所以銀監會的監管最多,僅十年間就發布了20部左右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涉及理財產品監管的各個方面。
二、怎么樣讀懂理財合同?
“從咱們審理案件的實務角度來看,理財產物的品種單一,立異產物不息,不少案件中的法令瓜葛都是復合型的。”123654987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楊力先容,在法律實踐中應用規范性法令文件的并不多,法令根據還是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主,責任劃分也主要是看理財合同。但是,理財合同大都涉及艱澀難懂的各類詞匯,購買者應當了解理財產品哪方面知識呢?
1、要知道誰把理財產物賣給了你。金融市場上的理財產物五花八門,有些是銀行自行出售的,也有些是其余金融機構托付銀行販賣的,以至另有一些非法構造或許小我私家發售,所以購買者先要搞明白是誰把理財產品賣給了你。要了解發行方是不是有資質的金融機構。
2、要知道你的錢兒去哪兒了。當初的理財產物資金去處不少,有間接投資房地產、礦山等企業的,也有購置債券、股票、外匯等的。123654987市泰明狀師事務所狀師張家成揭示說,市場上有些項目就像講故事,講完故過后把產物設想出一套貌似很周密的法令文件交給銀行。老百姓不明以是,誤認為這是銀行刊行的產物,猖獗搶購,其實這些產品跟銀行并沒有關系。一旦出現風險,銀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要注意不克不及信任俊麗的“保底條目”。假如你看到的理財合同上涌現“保障本息流動報答”“保障本息最低報答”和“保障本金不受喪失”之類的陳說就要小心了。“保底條款的認定有爭議,但目前主流觀點傾向于認定保底條款無效。”楊力提醒,無效的保底條款甚至可能導致整個理財合同也無效,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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