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是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管理會計制度的重要因素組成一個部分,是有效提高保障中國農民住房待遇的特殊教育制度。審理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要注重環境保護宅基地房屋內實際生活居住人的利益。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的研究思路是怎樣的,具體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對此進行整理:
該類案件審理的基本研究思路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析產,將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從總的拆遷利益中劃分出來;二是繼承,根據我們繼承規則在繼承人之間信息進行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
案例1:外籍人員搬遷的利益分配
吳和 Xingjia 有興義,有興家的父母和祖母。2010年,邢家的房子被拆除,拆遷協議中規定,憑證的房屋面積為264.39平方米,人口為6人,即邢家、邢毅、邢家的父母和祖母,并注明“外地女婿吳 + 1人,總人口為6人。”這個家庭最終確定該地區為“264.39 + 5.61(人口)”平方米。吳某與邢家離婚后,雙方對吳某應享有的拆遷利益存在分歧。
案例2:涉及更多特許權的拆遷利益分配
康某與方甲育有方乙、方丙。2007年康某家宅基地管理房屋建筑拆遷,康某、方甲、方乙作為一家一戶需要進行教育安置。被拆遷以及房屋為康某祖傳老宅,拆遷時由于方乙系大齡未婚教師青年,故其按照他們兩人通過計算,最終該戶獲得4人口的拆遷公司利益。2011年方乙與湯某結婚育有方丁。2013年、2015年方甲、方乙相繼已經去世,生前均未立遺囑。后發生發展繼承法律糾紛,湯某、方丁與康某就拆遷相關利益收入分配問題中方乙應占份額提供意見對于不同。
案例3:涉及房屋裝修對繼承財產的分配
黃家,黃毅,黃兵。案件涉及的房屋基礎面積為49.5平方米,為黃家和杭某所有。1991年,房屋用地使用權登記在黃家和黃毅名下。1999年,黃佳和杭某相繼去世。黃毅和黃兵不再住在這所房子里。2007年,黃毅在未經黃兵同意的情況下重建了房屋基礎房屋,并進行了重建手續,重建后的房屋面積為109平方米。2015年,拆遷單位認定該房屋屬于黃家和黃毅,并給予109平方米的拆遷補助建筑面積。黃兵知道在訴訟后分割了父母的遺產,雙方的房屋面積增加后屬于遺產糾紛的范圍。
【審理難點】
繼承糾紛中涉及宅基地的房屋拆遷案件的審理通常有三個難點:
(一)外來人員的拆遷利益以及如何進行分配
上海現行的拆遷政策通常首先計算被拆遷農戶的補償,然后給予農戶優惠的購房配額,由農戶選擇購房。 核定建筑面積是拆遷補償和優惠購房的重要核算依據,一般按住戶人口計算。 但是,上海部分地區拆遷政策實行高不低原則,即將實際住房面積與按人口計算的面積進行比較,選擇較大的面積作為拆遷補償基金和優惠購買指數的計算依據。 例如,在案例1中,由于來訪的吳女婿是外部人士,農戶有超過5.61平方米的拆遷補償和優惠購買額度。 在拆遷利益的分配上,探望女婿是只能享有拆遷利益,還是其他拆遷人口的平均分配存在差異。
(二)如何分配更有利的拆遷利益
拆遷管理政策中包含對于一些文化惠民優惠政策,如案例二中,大齡未婚青年等在認定拆遷人口時會按多人通過計算,該農戶因此需要額外獲得一個部分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能力指標,但相應拆遷利益歸拆遷協議中列明人員共有,還是歸特殊學生身份研究人員自己獨有存在差異較大爭議。
(三)翻建房屋后繼承遺產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認定
繼承人重建宅基地所引發的相關繼承糾紛有多種情形。 例如,在案例3中,對于原房屋面積或改造后的房屋面積是否可以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存在不同的理解,因為原繼承的房屋在改造后被一個繼承人擅自“丟失”。
繼承糾紛中房屋拆遷案件的總體思路與方法
遺產糾紛中房屋拆遷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在于財產的劃分,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拆遷人口;其次要確定房屋產權和被繼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份額。 按拆遷人對宅基地享有拆遷補償,房屋所有權人對地上建筑物享有拆遷補償,最后根據具體拆遷政策分配其他拆遷利益,確定死者的遺產范圍。
(一)拆遷人口的認定
依據《上海市征收企業集體主義土地利用房屋補償管理暫行規定》,宅基地土地資源部分的拆遷利益應歸屬于拆遷人口。拆遷人口發展一般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通過使用信息審核表上所列戶中成員。隨著宅基地上居住農戶對于家庭社會成員之間發生婚喪嫁娶以及生子等變動,宅基地使用權人也隨之不斷變動。
1991年,上海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了大規模登記,但此后一直沒有統一的宅基地登記。 目前,宅基地使用權人登記信息尚未更新,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也不完善。 具體拆遷單位的確定應作為確定拆遷人口的重要參考依據,應根據拆遷政策和拆遷單位人口清單確定拆遷人口。 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拆遷協議,當事人不能提供或者需要核實真實性的,可以到當地拆遷部門取回歸檔協議。 例如,在案例1中,根據當地搬遷政策,吳是外部人員,但被認定為搬遷人口之一,宅基地的搬遷利益應與其他搬遷人口平均分配。
(二)房屋基礎產權和份額的確定;
宅基地產權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農民初建經批準取得,二是繼承取得,三是改造取得。產權的認定方法和股份分配方式如下:
1、通過一個初始建造取得房屋產權的認定研究方法與份額分配管理方式
由于我國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質,其目的是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 初始建筑審核表上的基礎施工人員均為房屋基地的業主。 但是當財產分割或繼承糾紛必須劃分為房屋產權份額時,就有必要考慮房屋建筑的相關出資,出資越多,就應該分配越多的房屋產權份額。 有關出資由當事人提供建筑材料的購買、所聘用施工隊的收據、發票等證據予以證明。 當事人不能提供但需要審核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土地管理機構取得審核登記表或房屋產權登記備案。 當事人難以就房屋建設出資問題達成協議,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出資主張的,法院可以將農戶成年成員作為房屋建設出資人。
2、是通過房屋產權繼承和股權分配的方式
對于有明確產權證和施工審核表的房屋,應當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產權份額分配。對于建得太早,沒有相關建設手續的祖屋,一般在1991年重新登記。登記效力涵蓋了土改證等歷史登記的效力,因此該類祖屋的產權分配應以1991年的宅基地登記為準。
3、通過翻建取得房屋進行產權的認定研究方法與份額分配管理方式
建筑物的建造是指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并建造新房子。 在審理涉及房屋裝修的繼承案件時,應重點關注三個要素:一是房屋裝修前的居住條件,如當事人有不同意見,可向當地村委會核實有關居住條件;二是建設單位應提供房屋施工的相關建設費證明; 三是是否經其他繼承人批準建造;有繼承人改建房屋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 個人繼承人改建房屋所引發的繼承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死者住在沒有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房子里,死后黨的繼承人重建了房子。新建房屋的產權依照原有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分享,其他繼承人應當補償改建人的出資。即使其他繼承人知道并且沒有反對重建,也不能認為他們放棄了住房產權的繼承。
2、被繼承人生前房屋內有在世繼承人,在世繼承人死后重建房屋。這種情況屬于共同繼承人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其他繼承人不享有新裝修房屋的份額,但被裝修人應補償其他繼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額。比如案例三,黃B裝修房屋后多出的面積不屬于遺產范圍,黃C不享有新裝修房屋的份額。
3、被繼承人去世前,一方繼承人出資翻建房屋但無房屋進行轉讓書面協議。新翻建房屋應當學習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數據處理,由各繼承人按份共有。對于企業出資翻建房屋的繼承中國人在社會分配房屋產權市場份額時,可以通過適當多分或者發展要求學生其他繼承人給予他們適當補償。
4、在死者去世之前,其中一位繼承人出資重建房屋,并就房屋的轉讓達成書面協議。 如果轉讓協議有效,重建人對新建房屋擁有全部產權;如果重建人和被繼承人不是同一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已經取得另一個核準的房屋用地,則轉讓協議無效,對新建房屋的處理同沒有書面轉讓協議的處理。
(三)宅基地房屋拆遷利益的分配;
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應是房屋拆遷利益分配時首要考慮的因素。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當地村民委員會調查涉案宅基地以前和現在的實際居住狀況。上海農民拆遷利益一般可分為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利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利益和其他補償利益。分配規則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經濟利益的分配
(1)優先購買住房指標配置
安置單位除了向被拆遷農民發放補償金外,還將在一定范圍內劃定優惠購房目標。優先購買指數應優先考慮土地使用權,保護其被征用后仍能獲得住房的住房。
一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的房屋有在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后房屋被拆除。由于被拆遷房屋中仍有宅基地使用人,非使用人不得基于自己的部分房屋產權要求優先購買指標。
二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無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去世后該房屋拆遷。雖然拆遷房屋內已無宅基地使用權人,但在社會實踐中拆遷工作單位時間一般會給予學生一定影響面積的優惠購房能力指標體系作為我國房屋拆遷補償,拆遷房屋的繼承人可以通過按照企業所占房屋產權份額分配相關指標。
三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建筑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中國人在拆遷協議簽署后房屋交付前去世。只要未被拆遷工作單位可以收回,尚未開始使用的優惠購房能力指標仍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資源進行合理分配。
第四,當繼承人簽訂拆遷協議時,購買自己的優先指標轉讓給繼承人。原優先購房對象的繼承人或被購房者不能視為遺產,法院可以向拆遷單位核實相關情況。
(2)宅基地使用權貨幣補償的分配
上海市拆遷管理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貨幣進行補償方法計算教學方式研究主要有“數磚頭”和“數人頭”兩種,其中“數磚頭”占比較高。“數磚頭”一般為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同區域發展新建一個商品經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施工面積的土地開發使用權基價和價格可以補貼三者之和乘以有證建筑設計面積。其中包括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系對房屋問題本身就是拆除的補償,應歸屬于房屋產權人。同區域選擇新建商品提供住房每平方米建筑工程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計價和價格保險補貼,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平均享有。“數人頭”一般是根據不同戶籍農村人口來計算得到補償資金金額,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按份共有。
(3)辭退福利的分配
根據 Huimin County 的政策,那些具有特殊地位的人,例如有權使用土地的獨生子女或年長的未婚青年,通常會增加搬遷人數,從而增加家庭的搬遷福利,例如,考慮到年長的未婚青年結婚后和子女需要更多的住房要求。這些福利是基于特殊地位才給予的,因此,這些額外補償和優惠購買指數應歸因于人們的特殊地位,不應在宅基地使用權中均勻分配。例如,在第二種情況下,家庭因乙方老年未婚而被拆遷的青年和附加拆遷利益應歸于乙方本人。
2、房屋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利益分配
房屋附屬設備設施主要包括棚舍、無證建筑等。房屋附屬服務設施的拆除補償僅為中國建造一個物料的補償,應歸于生活實際建造人。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實際建造人還應建立包括企業雖未出資但仍在房屋中居住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員。對房屋設計裝修的拆除補償是對裝修公司物料的補償,應歸屬于社會實際發展出資裝修人。若無有效提高裝修出資憑證,則應認定裝修時農戶內居住的已有知識經濟業務收入管理人員為實際出資裝修人。
3、其他拆遷補償福利的分配
除上述搬遷補貼外,被拆遷農民還將獲得其他搬遷補貼,如搬遷補貼、臨時過渡費、速簽搬遷費、特殊用途補貼、私人土地補償費等。一般而言,政策和協議將基于明確分配方案成本的性質: 如搬遷補貼、臨時過渡費、速度標志搬遷費等,以鼓勵實際居民盡快搬遷; 特殊目標津貼屬于生活困難人員的特殊津貼,應由他們個人擁有;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享有集體所有的私有土地和耕地的生產和使用權,因此私有土地的補償費應由家庭成員承擔。
以上就是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整理的關于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